8月1日起,安徽省51种常见病也能按病种付费了

03.07.2014  13:29

  按病种付费不再是重大疾病的“专利”。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昨日公布《安徽省省级医院常见病按病种付费试点实施方案》,我省将选择安徽省立医院(含南区)、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和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等5所省级医院开展常见病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并首次在省级医院将肺炎等51组疾病列入常见病按病种付费试点范围,由新农合基金实行“打包”付费。

   【尝鲜】省级医院,常见病按病种付费还是头一遭

  2010年,我省率先将儿童白血病与先心病2类大病提高保障并实施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际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90%和70%。此后,我省逐年扩大病种范围,到2013年,全省共开展了52组重大疾病100多个单病种的大病保障工作,全面覆盖原卫生部规定的20种重大疾病。

  据统计,2013年,全省按病种付费病例数达到23万例,其中重大疾病住院2.7万余人次,平均实际补偿比达72.6%,平均报销比例比普通住院提高20%以上,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

  记者了解到,此次是我省首次将51组疾病列入省级医院常见病按病种付费试点范围,实施方案将从8月1日起实施,各市也要在8月1日前正式公布市级医院常见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

  据透露,患者出院时一律实行即时结报,患者只需按当次住院实际医疗费用以及规定的自付比例,结清个人自付费用即可,其预交的住院费用多退少补。凡不执行即时结报的,统筹地区将按照县级医院同病种基金支付定额或本方案规定的试点省级医院基金支付定额(取两者中的低者)进行补偿。

   【条件】有些情况不能执行按病种付费

  据了解,按病种付费范围含各病种的并发症及合并症、不同手术方式及使用的医用材料,以及患者从诊断入院到按出院标准出院期间所发生的各项医药费用支出。

  如果主要疾病诊断、治疗方法等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按病种付费范围,则不执行按病种付费,而是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补偿。主要费用已由其他项目予以减免的,也不执行按病种付费,剩余费用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补偿。

  在一个参合年度内,常见病患者同疾病诊断、同治疗方法,在试点省级医院中,限享受一次本方案规定的按病种付费政策,再次住院则不执行按病种付费,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补偿。

  此外,因新诊疗技术开展等特殊情况,导致次均费用较定额标准大幅提高的,试点省级医院报经省新农合专家组认定后(须严格控制在各医院按病种付费病例数1%以内),也退出按病种付费管理,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补偿。

   【比例】常见“小病”报40%,肿瘤报60%

  51组疾病包括肺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症、原发性高血压、急性心肌梗死、胃十二指肠溃疡、肝硬化、I型/Ⅱ型糖尿病、阑尾炎、前列腺增生等常见疾病,还有乳腺癌、食道癌、肺癌等多发癌症。其中,肺炎等44组疾病的报销比例为40%,乳腺癌等七种肿瘤的外科手术治疗报销比例为60%。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还有三种情况很特殊,需要“区别对待”。

  患者因自动出院、转院、死亡等各种原因,凡当次住院医药费用未达到定额标准的50%的,则退出按病种付费管理,按普通住院执行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

  患者当次住院医药费用超过定额标准2倍以上(定额标准×2)的,其超过部分的费用,新农合基金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基金支付比例,另外追补给试点省级医院。

  患者在一次住院过程中同时实施并完成2个以上按病种付费病种诊疗的,则按照相关费用最高的病种,新农合基金定额支付。(市场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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