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种信访情形将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02.06.2017  21:14

6月1日,安徽省政府召开 新闻 发布会,解读《安徽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记者了解到,该细则在中央规定的6种应当进行责任追究情形的基础上,结合安徽省有关规定细化补充为12种具体情形。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责任内容,出现12种情形之一,将要被追究责任。这12种情形包括: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处理群众来信、来电、网上信访、接待群众来访,或者不研究解决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突出问题,导致信访问题积压,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等。

在细则中,信访工作中的督查考核的机制更健全,该细则对信访工作督查的主体、内容、频次和程序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同时,对信访工作中的责任适用范围更广泛。以往信访工作责任制一般是对各级党委、政府提出要求,这次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等。此外,该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省市县乡四级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的频次和要求,以及对各级信访部门等信访工作出了更加具体的制度规定。

安徽省信访局副局长邓斌说,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主要集中在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群众纪律、信访工作程序,以及对集体访或者负面舆情处置不当、落实信访部门相关建议不力等方面。《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原则,对集体责任,分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对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充分体现了“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权责对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