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出台社区服刑人员电子腕带监控应用管理办法

07.08.2015  09:00

  中安在线讯 记者8月6日从合肥市司法局获悉,为规范合肥市电子腕带监控应用,提高社区矫正监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四家联合出台《合肥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腕带监控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十六条,对电子腕带的适用对象、应用程序、宣告事项、监控内容、监管期限、训诫条件、警告条件、职责分工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哪类社区服刑人员适用电子腕带呢?据了解,《办法》规定了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尚不够收监执行的;累犯、惯犯、或认定具有重犯风险的;被法院宣告缓刑同时适用禁止令,处于禁止令执行期间的;监外执行罪犯余刑在1年以上的;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共五类社区服刑人员将被依法适用电子腕带。

  《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相关职责,人民法院支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电子腕带监控应用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裁定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或剩余刑期;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电子腕带监控应用工作的决定、实施、延长、解除等实行全程监督;公安机关配合做好电子腕带监控应用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电子腕带监控应用的组织实施。

  针对基层司法行政单位在电子手腕使用上,《办法》也进行了细化。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延长、解除电子腕带监控的,应当由司法所或县(市)区司法局的职能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决定。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延长、解除电子腕带监控的宣告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腕带监控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其宣读电子腕带监管决定书,发放告知书,并明确告知在监控期间应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违规的后果,同时要求其签订接受监管承诺书。实施电子腕带监控的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相关规定、不服从管理的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和予以警告处分。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做好电子腕带监控情况的记录,作为进行奖惩或制定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方案的重要依据。

  据悉,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合肥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腕带监控应用管理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这也是全国屈指可数的几家由地方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出台的有关社区服刑人员电子腕带监控应用的管理办法,对社区矫正电子腕带的普及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该办法已于7月15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为五年,目前合肥市已有50名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佩戴了电子腕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