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一男子向女友借款6万元失踪 债权人起诉其妻子还款
夫妻分居生活后,丈夫向同居女友借款6万元,债权人要求妻子还款遭拒,怒而起诉。9月24日,界首市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笔借款因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丈夫个人债务,妻子不承担连带责任。
界首市的胡某某和高某某是夫妻。2013年春节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纠纷。为此,高某某曾向胡某某提出离婚。
为了避开妻子的纠缠,胡某某离家到阜南县城某家电商城务工。期间,胡某某与离婚女子刘某相识,胡某某谎称自己已离婚,是单身,刘某信以为真。不久,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生活。
2013年11月,胡某某向刘某流露出想做电玩生意但没有资金的意思,刘某觉得做电玩生意有发展前途,表示可以借钱给胡某某经营电玩生意。经双方协商,胡某某向刘某借款6万元作为经营生意的本金。半年后,刘某得知胡某某有家有老婆并欠了很多人的钱,便与胡某某断绝关系。胡某某玩起了“人间蒸发”。
2014年6月,刘某找到高某某,要求还钱,但高某某却拿出法院的调解书,证明已经和胡某某在法院调解离婚,胡某某在外借款她并不知情,胡某某也从未把借款拿回家用。
刘某将胡某某和高某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以该笔借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为由,要求高某某对胡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胡某某和高某某从2013年初开始闹离婚,2014年5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
界首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胡某某向刘某借款时,胡某某和高某某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但当时胡某某自称单身,刘某也认为其是单身,刘某借款给胡某某个人使用意思表达清楚,且经法庭查明的证据不能证明高某某知晓该笔借款或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据此,法院判决胡某某负责偿还借款,驳回了刘某要求高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
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原则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有相关明确约定其借款为个人借款,或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另当别论。债权人碰到此种情况维权时,一定要明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并不是完全由夫妻共同偿还,借款有风险,出借须谨慎。(颍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