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终身追究

14.03.2016  09:04
          2月19日,河北省印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对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党政同责,终身追究,明确了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和国有企业事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
        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河北省提出,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露采矿山,未完成限期关闭和逐步退出任务,未研究制定具体治理行动方案、实施矿山复绿工程,要严格追究当地党委、政府责任。对擅自为未批先建(含已建成)或依法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办理规划、用地等项目管理手续的,没有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护金制度的,擅自审批在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矿产开采活动的,要追究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职能部门责任。
        河北省明确,对关闭矿山未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环境保护、土地复垦资料未按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的;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勘查开采矿藏占用林地,或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露天采矿未按规定退出的;不制定或不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擅自在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益林等重点林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开采矿产资源的,要追究国有企事业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