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怒砸“奔驰” 宣城二男子因故意毁财获刑七个月

05.02.2015  19:14

因在KTV“吃了亏”,觉得没面子,便邀集“兄弟”去出气,结果害了自己也害了“兄弟”。日前,泾县法院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成、王亮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作案工具钢管一根、西瓜刀一把,予以没收。

2014年9月12日晚,被告人李成等人在泾县泾川镇某KTV因琐事与肖明等人发生矛盾,遭到肖明的殴打。当晚11时许,李成邀集王亮、李浩,携带钢管一根和西瓜刀一把前往肖明位于泾川镇茶场巷附近的住处,但因肖明未露面,李成、王亮遂用钢管和西瓜刀将肖明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白色“奔驰”越野车车窗玻璃砸碎。经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31625元。后两人自首,并与肖明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了4万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成、王亮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与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均系化名) (张玲 朱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