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狂犬疫苗致人身亡 假药销售员获刑三年

20.08.2015  10:13

  汪某某销售的“人用狂犬疫苗”(后被认定为假药)致一名接种者身亡。发生在无为县赫店镇的这一事件曾引发广泛关注,近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对汪某某依法判刑。

  汪某某原系河南省某药业公司的销售员。2014年7月份,汪某某在没有疫苗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每盒人民币15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进“人用狂犬疫苗”(标示厂家:“辽宁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1403029-2)之后,分别销售给无为县开城大众药店、无为县陡沟镇红星村卫生室、无为县福渡镇公路村卫生室等处,数量累计18盒以上。

  无为县开城大众药店经营者徐某某从汪某某处购进“人用狂犬病疫苗”,再销售给无为县赫店镇苏塘村卫生室村医张某某,张某某非法给花某某等多名患者注射了该批次的“人用狂犬病疫苗”。2014年9月11日,花某某非正常死亡,经临床诊断死于狂犬病。

  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批次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按假药论处。事件发生后,央视国际、网易新闻、人民网、安徽网、凤凰资讯等媒体均进行了相关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同年10月10日,汪某某主动到无为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鉴于被告人汪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余涉案人员另案处理)(芜湖新闻网--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