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督查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我厅将于近期对全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以及保护现状;
(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保护职责情况;
(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央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情况。
二、督查方式及安排
本次督查工作采取地方自查与省文化厅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针对督查内容进行全面检查,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自查材料。省文化厅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到各市、省直管县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结束后,相关结果将予以通报。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
10月31日前,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自查方案,组织部署自查工作。
11月1日至2015年11月20日,各地开展自查工作。
11月30日前,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将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省文化厅。
(二)检查阶段(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
在此期间,省文化厅将对各地提交的自查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省文化厅将组建督查组,分赴各市、省直管县进行实地检查。
(三)处理阶段(2016年4月至6月)
实地检查结束后,省文化厅将全面整理检查结果,对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向各市、省直管县通报,并在文化遗产日期间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做好这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督查的组织工作,督查内容要全面落实,不遗漏,不留死角,自查过程要认真细致,严禁走过场或弄虚作假。
(二)边查边纠,积极整改。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自查阶段中要注意发现传承有序、保护成效显著的项目和保护单位,并及时总结经验;对保护不力、存在问题的项目和保护单位,要找准问题,理清责任,及时提出警告和限期整改要求,并考察整改成效。自查结束后,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的相关做法与经验、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一并上报省文化厅。
(三)抓紧进行,按时上报。各地要严格把握工作节奏和进度,按时上报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不能按时完成自查工作的,省文化厅将予以重点督查。
四、材料报送
所有材料均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文化厅非遗处,书面文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材料报送地址:
合肥市屯溪路435号安徽省文化厅非遗处
联系人:左金刚
联系电话:0551-63608275
特此通知。
附件:1.《 市(省直管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自查报告》(体例) .doc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表》.doc
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责情况表》.doc
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央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doc
5.《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义务履行情况表》.doc
安徽省文化厅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