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杯爆裂致伤 滁州超市赔偿消费者800元
27.12.2016 03:34
本文来源: 安徽网络电视台
据安徽商报消息,日前,滁州凤阳县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她在某超市购买了一个由凤阳县某厂家生产的玻璃杯。后来拿出来使用,可才用了3天,玻璃杯爆裂,热水烫伤消费者的父亲。消费者认为该玻璃杯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消费者电话联系厂家要求赔偿,但始终未联系上厂家,无奈之下,消费者徐女士打电话到凤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凤阳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在展开调查时,生产厂家始终认为 此次 事故系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消费者所购买的玻璃杯是用于盛放凉开水的,而消费者直接将开水倒入其中属于使用不当。消费者称购买时说明书也未明确说明不能使用开水。工作人员在听取双方陈述后指出厂家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向厂家讲明了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利,经调解,厂家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厂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人民币800元整。
此案是由于厂家未在显著位置注明警示说明导致使用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侵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和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徐女士的父亲虽然不是玻璃杯的购买者,但徐女士的父亲却是直接的使用人,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样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经营者应当给予徐女士的父亲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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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2.2016 0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