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催生离奇的“四大房换三小房”官司

31.05.2014  13:33

  处于“热恋”中的女子谷某,将自己的4套面积合计500多平方米房屋,和“男友”杨某的3套面积合计240多平方米房屋进行产权交换。从事房地产中介生意的杨某,用3天时间,办妥了房屋置换过户手续。一年后,谷某醒悟过来,觉得自己上当受骗,起诉到法院,欲要回房子。然而,杨某早已将房子抵押出去了。

   “恋爱”期间大房换小房

  谷某1997年大学毕业后,在合肥从事时装销售,生意做得风生水起,辉煌的时候开了7、8个店铺,赚到了第一桶金。2003年,她把一大笔资金投资股票,结果在熊市中遭遇巨额亏损。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她无心经营服装公司,成天闭门不出,不和人说话,情绪一激动就想自杀。2005年8月,谷某被精神病医院诊断为未定型分裂症,住院治疗后,病情未见明显好转。

  2006年春天,她从报纸上找到杨某开设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打算租房子做办公室。杨某想把自己的房子出租给她。两人一来二往,谈起了恋爱。

  谷某在给法院的起诉状里说,杨某在与她所谓的“谈恋爱”期间,在已了解她身患疾病的情况下,于2006年7月20日与她签订房屋交换协议一份,约定:杨某将其在合肥市区3间面积合计为240平方米的商用房屋,与谷某所有的在合肥市区面积为500多平方米的4间房屋进行产权交换。杨某利用对二手房交易业务熟悉的优势,在3天内就办好了房屋置换过户手续。“杨某准备好材料让我签字,我当时意识不是很清楚,他让我签字我就签了,现场办理了所有手续,当天就生效了,杨某还骗了我两辆车,卖给了别人。”谷某回忆说。

  2007年7月,谷某病情有所好转,发现自己用大房换了杨某的小房,上当受骗,告知其母亲(法定监护人)。她的父母委托律师将杨某起诉至合肥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依法确认谷某和杨某于2006年7月20日签订的《交换协议》为无效协议;双方互相返还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对方财产。

  当时,杨某出庭应诉,承认自己把房屋抵押给了银行贷款。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查明,谷某的500多平方米房屋因被杨某用于向银行抵押贷款,并逾期还款。两家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公开拍卖,被第三人沈某购买,导致谷某无法主张返还财产,只能向法院改变诉讼主张,要求杨某赔偿互换房屋价差150万元。

  2008年3月,合肥市中级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部门对谷某自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11月期间的精神病状况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谷某患有双相障碍,目前为缓解期,2006年6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应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009年10月,合肥市中级法院认为,杨某与谷某互换房屋的行为涉嫌经济诈骗,公安部门已经立案侦查,该案不属于民事纠纷,法院裁定驳回谷某起诉。

   不属诈骗再次起诉

  一晃3年多过去了,2013年5月3日,谷某收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认定不应对杨某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案件。谷某认为,她在2006年6月至2006年11月期间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与杨某接触期间也多次精神病发作,但杨某明知这种情况,却在与谷某发生重大民商事行为时,没有征得谷某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故房屋互换协议应为无效,杨某应赔偿由此给她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

  去年5月,谷某起诉至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谷某和杨某于2006年7月20日签订的房屋交换协议无效;杨某赔偿谷某经济损失199万余元。

   按市场价差额赔偿

  庐阳区法院于去年9月、今年2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被告杨某的经常居住地不详,经法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下落不明的杨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谷某申请对两处交换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杨某3套房屋的市场价值为183万余元,谷某4套房屋的市场价值为382万余元。

  庐阳区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谷某患有双相障碍,2006年6月至2006年11月期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只能进行与她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她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杨某与谷某于2006年7月20日签订《交换协议》,并办理了房屋互换手续,此行为涉及多套房产的交换过户,在未经谷某的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同意,且有损谷某财产权益的情况下,应为无效。

  既然协议无效,双方因该协议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互相返还,但因杨某拖欠债务导致其名下房产已经法院拍卖程序,由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无法返还,杨某依法应当赔偿谷某受到的损失。谷某主张杨某按两处房屋市场价值的差额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予以支持。经评估,杨某应赔偿谷某经济损失199万余元。

  庐阳区法院判决原告谷某与被告杨某于2006年7月20日签订的《交换协议》无效;被告杨某赔偿谷某经济损失199万余元。(海一笑、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