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读笔“指哪点哪”需获授权

11.12.2014  14:40

      今年9月11日,《中国新闻出版报》三版曾以《点读笔“绑”住图书“绑”不住市场》为题刊登了本报记者对点读笔市场进行调查的文章。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先后审理了两起因点读笔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两家法院均支持了点读笔内容著作权人的主张,分别判处了点读笔的制造商。

 

      案由:生产商未经授权内置点读音频文件
      判决:生产商赔偿原告4.8万元
      2013年8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工作人员购买了小太阳公司生产的小太阳“新启航”学生专用点读笔,发现该点读笔中内置了“外研社新标准”小学阶段的所有点读笔音频文件,并且可以点读外研社出版的相应教材。针对这一现象,外研社以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小太阳公司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教材经麦克米伦出版有限公司授权,作品的版权由麦克米伦出版有限公司和外研社共同所有,并由外研社在中国内地独家出版,故外研社对涉案书籍享有专有出版权。经当庭拆封并播放演示,小太阳点读笔内名为“新标准1起2册”等“.wyt”格式的预存文件可以点读对应涉案教材(除涉案教材一年级第一册外)的全部内容。该点读笔预存并对外销售的音频内容系对19册涉案教材的全部文字内容的朗读或演唱,这种行为未经该教材的著作权人准许,亦未支付费用,已经侵害了外研社对涉案教材享有的著作权。
      在庭审中,小太阳公司虽然承认其销售“小太阳”点读笔,但他们也提出,该公司与山东省淄博市的产品代理商合作期限已满,其生产销售的点读笔中也没有任何与涉案教材相关的音频文件。故其并非上述侵权点读笔的生产者及销售者。
      对此法院认为,从该代理合同来看,小太阳公司所提交的代理合同并非排他性的独家代理协议,该合同所载的山东省淄博市的产品代理商并无准确商户名称或地址,小太阳公司亦未能证明销售侵权点读笔的山东省淄博市某销售点即为其所称的合作期限已满的产品代理商。从产品本身来看,该产品外包装上所有信息均与小太阳公司的实际信息一致。且该点读笔的外观与小太阳公司当庭提交的新启航点读笔产品中所附《操作指南》中印刷的点读笔产品外观一致,小太阳公司亦未能说明该产品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任何区别。综上,小太阳公司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外研社对涉案教材的著作权。至于原告要求被告销毁内置上述音频文件的点读笔,法院认为,被告所售的点读笔可以存储并播放多种音频文件,并非专用于播放侵权音频,点读笔本身并未侵害原告的著作权。侵权音频文件从点读笔中删除后,该点读笔已不再侵害原告的著作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销毁点读笔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广州小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据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新标准英语》学生用书小学英语(1起2~12册,3起1~8册)系列教材作品内容制作的点读音频文件,删除点读笔中内置的上述音频文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8万元。

 

      案由:书店销售侵权点读笔
      判决:销售商赔偿原告1万元
      2014年4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工作人员在被告邹某某开办的桂林市韬智书店购买了由广州小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太阳“新启航”学生专用点读笔。外研社发现该点读笔中内置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wyt”格式的音频文件。经使用该点读笔,发现可以点读该社出版的相应教材。对此,外研社认为,韬智书店销售的小太阳点读笔是侵害他们享有著作权的《新标准英语》的产品,故将韬智公司和邹某某诉至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该案的焦点一个是原告对涉案的《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是否享有著作权,另一个是书店销售涉案点读笔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享有《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的著作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及麦克米伦出版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证明《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包括音像制品)经麦克米伦授权,该系列教材的版权由麦克米伦与外研社共同所有,并由外研社在中国内地独家出版,外研社对该系列教材享有著作权。
      被告邹某某辩称,虽然涉案点读笔中内置的“.wyt”格式的音频文件是根据《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制作的录音文件,该文件属电子文档,不是音像制品,是享有独立著作权的音频文件,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对该种格式的音频文件享有著作权,其不是涉案“.wyt”格式音频文件的著作权人,被告的行为没有侵权。
      对此法院认为,原告出版发行的点读系列教材采用特殊印刷技术,在页面上加印有与特定音频文件相关联的隐形底码,从原告的网站上下载特定的“.wyt”格式的音频文件至原告生产的“外研通”点读笔中,点指书本上的文字、图案,能够朗读、播放书本中相应的文字内容。此种教材既可进行文字阅读,配合点读笔工具使用,也可播放声音、音乐。该点读笔虽与录音带、录像带、唱片、光盘等传统音像制品有所区别,但仍为一种能够播放声音、音乐的播放工具,与相配套的点读教材结合使用即为一种新型的音像制品类产品。且原告提供的点读教材中印有隐形底码的文字、图案经过点读笔工具点读播放的内容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的书本内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邹某某立即停止使用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新标准英语》第一至十二册作品内容制作的“.wyt”格式的点读音频文件,并删除“新启航”点读笔中内置的上述音频文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

 

      出版社说
      对于这两起案件,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国辉说,这两份判决意味着点读笔维权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功,也反映了在依法治国战略下,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在加大,但从判决金额来看,对于侵权方的处罚还太轻,没能起到威慑的作用。
      对于广州案件的判决,外研社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认为,由于对方点读笔在安装了“.wyt”语音文件之后才可点读外研社教材,这一行为说明对方点读笔绕开或破坏了他们对“.wyt”语音文件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因此这一行为构成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但是目前法院驳回了他们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对此他们感到很遗憾,也很不解。

 

      律师说
      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虹炎分析说,小太阳公司擅自将制作的数字格式文件上传至其实际控制的网站,供读者随时下载,这种点对点的交互方式,即在公众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是进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的,但这次广州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支持原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