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偷盗恶习不悔改 翻窗入室被抓又获刑

11.08.2014  13:21

  近日,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翻窗入室多次盗窃案件,被告人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宋某某于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先后三次到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联复村、新圩村、石山村采取翻窗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某至西湖镇新圩村西边队叶某家门口,发现停放路边的轿车车窗未锁,遂将副驾驶工具箱里的现金1200元盗走。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宋某某至西湖镇石山村东湖组项某家,翻窗入室,盗得黄金项链一条(29克)、黄金手链一条(8克)、黄金戒指一枚(4克)。经鉴定,被盗黄金饰品价值16605元。2013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至西湖镇联复村10队陈某家,翻窗入室,盗得数码相机一部、手表一只。经鉴定,数码相机价值674元。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宋某某至铜陵县西联乡三义村文某家,将一楼卫生间窗户卸下后爬窗入室,被文某发现,宋某某逃跑时被抓获。以上被盗物品黄金项链、手链、戒指及数码相机、手表被追回,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经查,被告人宋某某2011年因盗窃罪被铜陵市狮子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本次盗窃已是“二进宫”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184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前次实施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物品,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铜陵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