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安全生产实行“黑名单”制度
中安在线讯 据滁州网报道,今后,滁州市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将会被纳入“黑名单”,在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甚至是银行贷款方面受到限制。昨日,滁州网记者从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获悉,《滁州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并施行。新规的出台将有利于推动滁州市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
发生七类情况之一都将“上榜”
《办法》中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七类情况之一的,将被纳入市级“黑名单”。
这七类情况包括: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工矿商贸事故累计死亡2人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隐瞒不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节严重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企业不按规定缴纳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不持续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纳入“黑名单”后将面临惩戒
滁州网记者了解到,一旦纳入“黑名单”,从管理部门入库之日起1年内该生产经营单位都不能“摘帽”,连续进入黑名单的话,从第2次起,管理期限为3年。
在被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律不得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王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