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印发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04.06.2018  01:31

滁州市近日印发了《滁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将全市境内地表水国考断面、市控断面列入生态补偿范围。

办法》明确,断面水质超标时,由断面所在地县财政向滁州市财政支付污染赔付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时,由滁州市财政向责任地财政拨付生态补偿金。滁河、淮河跨省内其他地市断面生态补偿根据《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国考断面以环保部、省环保厅确定的监测结果,市环保局每月计算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分属2个及以上责任县(市、区、园区管委会)的断面,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平均分配。清流河断面生态补偿金额由市本级、琅琊、南谯、经开区、苏滁园按30%、20%、20%、20%、10%比例承担。市控断面以市环保局确定的监测结果,每月计算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自水质自动站建成正式运行当月起执行。

生态补偿标准暂定为:月度断面水质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的,责任县(市、区)每次获得50万元生态补偿金;优于年度目标2个类别以上的,责任县(市、区)每次获得100万元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生态补偿金应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市控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纳入县域环保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1至4月份,来安县来河水口、明光市淮河小柳巷断面因水质改善分别获市财政生态补偿金200万元和50万元;全椒县襄河化肥厂,滁河陈浅、池河公路桥,清流河乌衣下断面因水质超标分别向市政府支付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生态赔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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