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男子为和女友同居竟将父母告上法庭 要求其搬离住所
孝敬父母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所倡导的正能量。然而,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结一起排除妨害案件,儿子为了和女友同居,给女友腾个住处,竟然状告自己年迈的父母要求他们搬出家庭。
原告陈某是被告刘某夫妇的长子,陈某还有两个弟弟。陈某与刘某夫妇一直居住在八公山区某村23-1号和23-负1号,后因为房子拆迁,刘某夫妇分得一套主户和一套分户,陈某也分得一套分户。经家庭成员协商,一家人签订家庭内部协议,刘某夫妇的主户户头由陈某出资购买,并且陈某支付给两个弟弟四万元后,该房屋所有权归陈某;刘某夫妇的分户户头由其二儿媳马某出资购买,房屋归马某所有;刘某夫妇再分配的住房由三个儿子共同出资购买;陈某的分户户头由其自行购买。协议达成后,刘某夫妇于2010年12月8日对内部协议进行了公证。
由于陈某一直在矿上上班,在家时间少,而因为房屋拆迁,刘某夫妇没有房屋居住,故在陈某的分户房屋建好后,刘某夫妇在儿子的应允下便住进了新房。可没过多久,陈某的女朋友王某因为自己家的房屋也要拆迁,要求搬到陈某家与陈某同居,而陈某父母一直不喜欢自己的这个“准儿媳”,坚决不同意王某搬进来住。陈某和父母多次协商未果,竟然一纸诉状将年迈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父母搬出自己的房屋。
法院审理本案认为,刘某夫妇公证的家庭内部协议合法有效,虽然现在刘某夫妇居住的房屋为陈某所有,但是陈某作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 教育 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陈某系刘某夫妇的儿子,刘某对陈某所有的房屋享有一定的居住权益,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父母含辛茹苦养大孩子,为的就是能在年老时承欢膝下,家庭和乐。作为孩子,一定要懂得感恩父母,懂得回报父母,不要做那些让父母伤心流泪的不孝之事。(于志荣 张莉 记者 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