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安徽省消费者协会改制更名为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批复 皖政秘〔2016〕35号

29.03.2016  11:05

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安徽省消费者协会改制更名暨拟召开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一届全委会一次会议的请示》(工商办字〔2015〕1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安徽省消费者协会”改制更名为“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能,其组成人员需报省政府批准。

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立后,“安徽省消费者协会”的名称仍由省民政厅备案保留。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