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引江济淮工程占地区域内 停止新增建设项目控制人口迁入的补充通告 皖政秘〔2015〕178号

10.10.2015  10:53

为进一步推进引江济淮工程建设,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现补充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引江济淮工程安徽省新增占地区域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并控制人口迁入,具体范围为4个市的42个社区、居委会、村(具体见附件)。

二、在上述区域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新、扩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经济果木和植树造林。

三、上述区域内新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相关证件办理入户。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公安机关按规定先入户,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死亡人口按规定及时注销。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的正常调动以及婚嫁、退出现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回原籍等人员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

四、项目法人单位应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进行调查、登记、核定,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五、项目法人单位要会同当地政府,尽快完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为依据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