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征求修订意见

12.04.2016  05:26
摘要 流动人口应履行申报暂住登记义务;公民申领居住证的时限门槛由1个月提高到半年以上……

  4月11日,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从居住证申领条件、登记项目等方面,对原办法作出一系列修改。5月10日前,公众可通过登录安徽政府法制网、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为[email protected]

  征求意见稿提出,流动人口应履行申报暂住登记义务,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并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原办法中,拟在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符合相关条件的即可申领居住证。

  征求意见稿提出,居住证登记项目应包括视读项目和机读项目。其中,机读项目包括居住事由、联系方式、居住地址变更情况以及居住证签注记录等。县级以上政府应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流动人口信息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可委托社区服务机构承担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的具体事务。

  现行《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于2012年底出台以来,各地结合实际先后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截至目前,全省已登记流动人口394.5万人,制发居住证82.5万张。去年底,国务院出台《居住证暂行条例》。此次我省将依据条例规定,对原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中不完善及与条例不相符的内容予以修订。

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 汪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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