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原国税局局长受贿27.5万元获刑七年六个月
13.07.2014 22:57
本文来源: 地铁
假日的“礼尚往来”,不仅葬送了国税局局长的光明前程,还让其身陷囹圄。2014年7月11日,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泾县原国税局局长受贿一案,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在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中,我们看到最多的就是“在XX年春节前,在XX年中秋节前,推辞一番后将财物收下”。以节假日为借口,以“礼尚往来”为幌子,变相收受贿赂,被告人胡某于2007年至2013年担任泾县国家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及 购物 卡,为他人谋取利益。经审理查明,胡某在任职期间共收受11家公司及其委托人的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7.5万元,仅收受某公司的礼金就有十余次,数额达17万元,社会危害性较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在任泾县国家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被告人具有的坦白、自愿认罪、立功及本案赃款已全部追回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 地铁
13.07.2014 22:57
故
事
交通运输部开展安徽省ETC运行监测
根据2019年国家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工作安排,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