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原国税局局长受贿27.5万元一审获刑七年六个月

11.07.2014  19:58
导读: 节假日的“礼尚往来”,不仅葬送了国税局局长的光明前程,还让其身陷囹圄。记者今天从泾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今天一审宣判了泾县原国税局局长胡某受贿一案,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安徽网讯   节假日的“礼尚往来”,不仅葬送了国税局局长的光明前程,还让其身陷囹圄。记者今天从泾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今天一审宣判了泾县原国税局局长胡某受贿一案,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记者从泾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在胡某的供述中,最多的就是“在XX年春节前”“在XX年中秋节前”“推辞一番后将财物收下”。以节假日为借口,以“礼尚往来”为幌子,变相收受贿赂,被告人胡某于2007年至2013年担任泾县国家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及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经审理查明,胡某在任职期间共收受11家公司及其委托人的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7.5万元,仅收受某公司的礼金就有十余次,数额达17万元,社会危害性较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在任泾县国家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被告人具有的坦白、自愿认罪、立功及本案赃款已全部追回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曹霞 张继超 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 曹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