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解析全国首部法治宣教地方法规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的“前世今生”[安徽法制报]
今年12月4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开始施行,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全国第一个省级层面出台的地方性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在普法工作迎来30周年之际,《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既是对我省过往工作经验的全面总结,也为未来工作开展指明了方向。
这部《条例》是如何诞生的?会带来哪些改变? 10月12日,记者采访了省司法厅相关部门,独家解析《条例》的“前世今生”。
施行18年迎来大修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条例》的施行,1997年制定的《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将同期废止。这部施行了18年的法规,曾对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推进法治安徽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其主要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要求,需要作全面修改,大修于是被提上日程。
省司法厅厅长洪禹候对此做过详细说明。首先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是1997年9月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该法规确定的法制宣传教育体制机制、内容、形式等,已经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美好安徽的新要求;其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需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与“法制宣传教育”相比,虽一字之差,但内涵和外延深刻不同,从单纯强调对普通公民法律知识的传授,到将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更加注重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活动的宣传,更加注重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培育,更加注重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这些党的政策性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性规范,保障其得以切实贯彻落实。再次是法治宣传教育积累的成功经验,需要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性规范。在《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实施过程中,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创造,总结出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公民旁听人大会议、中小学生旁听法院庭审、依托为民服务站等公共服务场所宣传法律知识、创作演出法治教育地方戏等。将这些经验和做法提炼,上升为定型的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
科学立法确保质量
纵观《条例》从起草、论证到多次修改、征求意见、审议通过的全过程,除了直观感受到其在内在结构、遣词造句等方面的严谨性外,还充分体会到对科学民主立法原则的遵循。
今年初,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省司法厅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了《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承办后,组织专家论证,先后到安庆市、潜山县、池州市,深入学校、企业、城乡社区,了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学校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四中全会精神和各方意见,对修订草案送审稿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再书面征求16个设区市、部分县和省有关部门意见,通过媒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协调会、预审会。
在充分吸收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6月25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审议。 9月21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9月24日下午表决通过。
《条例》公布之后,一些新鲜字眼引发热议,被业界形象地评价为“实现了从‘刀制’到‘水治’的跨越”。
“由制度的‘制’到治理的‘治’,这表示我们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将不再局限于静态的法律法规和法治成效的宣传,我们今后工作的侧重点将放在对法治实践活动的宣传上。”省司法厅副厅长张国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有三大亮点。一是法治宣传任务的转变。从法制宣传到法治宣传,尤其是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在以往的基础上,增加了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活动和法治文化建设内容。二是强化了法治宣传教育职责。《条例》第二条明确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社会分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后面其它的条款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等都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要求。三是加强了法治宣传教育保障。《条例》第六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本报记者周莹莹
稿件来源:2015年10月13日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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