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委组织《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修订专题调研

04.06.2014  11:15

 

近日,根据国家民委要求,省民委政法处牵头,会同民族处认真组织《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修订专题调研。调研组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安徽实际,对《条例》修订提出了三条具体意见。

 

一是鉴于安徽省现有9个民族乡,同时有安徽农垦集团皖河农场三益回民分场、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街道两个单位参照有关规定享受安徽省民族乡同等待遇。为理顺工作关系、保持工作连续性,建议《条例》修订时,增加少数民族聚居街道、农场等内容,即将《条例》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少数民族聚居镇、街道、农场的行政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是《条例》没有明确界定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在民族乡的工作职责,安徽省也没有专门针对民族乡制定的法规政策,民族工作部门开展民族乡工作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依据。建议修订时,增加民族工作部门在开展民族乡工作中的职责等相关内容。

 

三是《条例》颁布已经21年,其中有些规定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乡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建议修订时,及时吸纳1993年以来国家与各级各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将各级各部门一些经验做法上升为国家部门规章,为民族乡工作提供更加完备的政策法规依据。

 

目前,有关修订意见已上报国家民委政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