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发布相关意见鼓励民办教育 至少5%学费收入用于资助学生

30.10.2017  23:17

日前,省政府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 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对全省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在师生权益方面,民办公立一视同仁,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营利和非营利要分开管

意见明确,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但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学校性质,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民办高校须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

鼓励设立民办教育基金会

意见专门规定促进民办学校发展的扶持政策,包含财政、资助、税费等多个领域。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政府要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放宽办学市场准入,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举办实施的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民办学校,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此外,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政策,在获取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要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各地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措和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并成立相应的基金会。基金会应依法接受和管理捐赠资金,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至少5%学费收入用于资助学生

在师生权益方面,意见特别强调,民办公立要一视同仁。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比如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同等享受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公办学校“两免一补”资金标准。高中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等。民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在我省民办学校就业的教职工,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学校所在地落户。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课题立项、评优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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