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民办幼儿园一年内不得变动收费标准

21.10.2016  14:06

  10月20日,合肥市物价局印发修订后的《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新办法明确规定,各类民办园收费标准一年内不得变动,幼儿园提供早餐、校车等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民办园收费一年内不得变动

  根据办法,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还可以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全托幼儿收取住宿费。对公办园保教费需要备案核定,还要提交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等,而住宿费则需要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

  民办幼儿园分为普通民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两种,普通民办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根据保育教育、住宿成本、办学质量、幼儿园等级合理确定。普惠性民办园则需评定等级,价格部门会公布各等级普惠园保教费、住宿费最高限额。

  对“民办公助”的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年度增幅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幅,收费标准调整后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各类各等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都要在每年秋季开学前一个月,报县(市)、区价格、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经过备案的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稳定,一年内不得变动,并与招生简章发布、园内收费公示以及实际执行标准保持一致。

  不得以开办兴趣班为名另行收费

  幼儿园可能还会提供一些幼儿教育、生活方面等服务,如早餐、校车等,需要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的原则收取,费用需要定期公布,不得和保教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都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收费前还会发放收费通知单,接受家长监督。

  除这些费用外,幼儿园不得另外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保教费、住宿费需要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允许跨学期预收。

   转园或退园按连续满30日退费

  幼儿中途转园或因故退园的,幼儿园按以下标准退费:按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退费。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连续每满30日(含周六周日)退还一个月的保教费、住宿费。

  和老办法按天计算不同,连续不满30日的不计退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扣除已发生费用后据实退还。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余佼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