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款优先受偿 霍山农商行依法收回210万元保证金

29.04.2016  17:50
 

  安徽法院网讯  4月22日上午,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赶至霍山农商行营业大厅,依法对霍山县豪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该行保证金账户220万元的保证款依法给予解冻,使一起历时三年的执行异议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2年3月28,合肥人李某借给安徽霍山金鼎铝制品有限公司现金2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三个月,有霍山县豪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给予借款保证,合同到期后安徽霍山金鼎铝制品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还款,李某遂向合肥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瑶海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安徽霍山金鼎铝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之前付50万元,同年10月31日之前付150万元,霍山县豪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了保证此案的顺利执行,合肥瑶海区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审理中,就对霍山县豪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霍山县农业商业银行的保证金账户220万元质押保证款给予了冻结,民事调解书规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安徽霍山金鼎铝制品有限公司仍未兑现承诺,合肥瑶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移至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2014年3月,霍山县人民法院正准备对霍山县豪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霍山县农业商业银行的保证金账户220万元保证款给予扣划时,霍山县农业商业银行对此220万质押保证款提出优先受偿的书面异议,双方于是对簿公堂,最终达成李某同意霍山法院在霍山县豪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霍山县农业商业银行的保证金账户扣划12.9万元作为其相关费用支出后,放弃对该保证金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