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提前淘汰黄标车和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给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保障广大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提前淘汰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给与补偿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4〕10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前淘汰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的界定
黄标车是指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被环保部门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未达到国I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提前淘汰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是指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的使用年限相比,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提前1年以上将车辆报废。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将车辆交售给在本县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日期。
二、补偿原则
(一)禁行为主,补偿为辅。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淘汰工作以禁行为主,辅之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二)分类引导,适当补偿。鼓励本县符合条件的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提前淘汰,根据淘汰的车型及使用年限分时段给予差别化补偿。
(三)鼓励淘汰,促进更新。鼓励黄标车就地提前淘汰,更新符合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补偿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提前淘汰可以享受政府补偿:
(一)以个人有效证件在本县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2年以上的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
(二)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且非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三)车辆保持完整,没有私自拆除车辆配件。
四、补偿办理期限及标准
(一)提前淘汰补偿办理的期限:2014年9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二)补偿标准:
1.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偿标准见附件2;
2.摩托车:按照车辆登记年限,提前1年报废补贴300元、提前2-3年补贴400元、提前4-5年补贴500元、提前5年以上补贴600元;
3.燃油助力车:车辆为2007年11月-2008年11月注册登记的,补偿300元,车辆为2008年12月-2009年8月注册登记的,补偿400元;
4.2014年9月1日-2015年6月30日期间淘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100%给予补偿;
5.2015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偿。
五、补偿资金来源
县财政承担在本县注册登记车辆补偿资金。
县级补偿资金来源为:根据市政府《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将黄标车限行、无环保标志、擅自涂改伪造、转让、拒绝抽检、超标排放尾气未治理等罚没收入用于补偿资金来源。罚没收入解决不足部分,通过2014年预算追加及2015年预算安排解决。
六、职责分工
县商贸、环保、公安等部门负责审验提前淘汰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申报材料,确定补偿额度,办理偿资金兑现。
县商贸部门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综合协调,定期汇总数据。
县环保部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对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理实施监管。
县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提前报废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县财政部门负责拨付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补偿资金。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实施后,若国家或省里出台机动车报废更新补偿政策,按照国家和省里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县级补偿政策。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骗取补偿资金,一经发现,将予以追回或停止拨付补偿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本意见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县商贸、环保、公安、财政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长丰县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提前淘汰
补偿实施细则
2.长丰县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偿标准表
3.机动车使用年限参考值汇总表
4.长丰县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偿资金申报表
长 丰 县 人 民 政 府
2014年8月14日
附件1
长丰县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
提前淘汰补偿实施细则
一、提前淘汰补偿办理流程
(一)交售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
1.黄标车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号牌,将车辆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填写《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支付黄标车残值货款。
2.摩托车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号牌,将摩托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在我县(或合肥市)的回收点,并填写《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现场回收并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支付摩托车残值货款。
3.燃油助力车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携带《燃油助力车临时通行牌证》及号牌,将燃油助力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在我县(或合肥市)的回收点,并填写《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现场回收并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支付燃油助力车残值货款。
(二)注销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登记。
1.黄标车注销登记。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号牌,到县商贸委、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服务窗口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
2.摩托车注销登记。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号牌,到县商贸委、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服务窗口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
3.燃油助力车注销登记。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携带《燃油助力车临时通行牌证》、《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号牌,到县商贸委、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服务窗口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
4.证照不全的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注销登记,由公安车管部门核查落实。
5.因受理程序,公安车管部门无法在窗口现场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的,可以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注销登记受理凭证》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
(三)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
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县商贸委、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填写《合肥市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偿资金申报表》,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2.《机动车注销证明》或《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注销登记受理凭证》(原件);
3.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四)支付补偿金。
县商贸委、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负责提前淘汰黄标车申报材料的审核,确定补偿额度,交由县财政局办理补偿款拨付。
二、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8月中旬前)。落实经办人员和办理地点,对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印制各种表格。
(二)宣传阶段(2014年8月20日前)。通过各类媒体,对提前淘汰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补偿政策进行系统宣传。
(三)实施阶段(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受理提前淘汰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补偿业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建立由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任总召集人,县商贸委、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提前淘汰补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推进全县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提前淘汰补偿相关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职责分工。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县商贸委、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工作责任,落实专人做好提前淘汰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补偿各项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县商贸委、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通告、解读政策等形式,加大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提前淘汰补偿政策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取得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四、其它要求
(一)在本县确定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三十头;联系电话:66334988、66332091)、合肥皖中报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吴山镇;联系电话:66705598、13956243322)两家企业负责本次提前淘汰黄标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车辆回收拆解工作。
(二)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印发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2
长丰县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辆
车辆登 记时间 | 重型载货车、大型 载客车 | 中型载 货车、载 客车 | 小(微)型 载客车 ( 含轿车) | 小(微)型载货车 | 专 项 作业车 |
2000年及以前 | — | — | 1500 | — | — |
2001—2002年 | 5000 | 4000 | 2500 | — | 2500 |
2003—2004年 | 6000 | 5000 | 3500 | 3500 | 3500 |
2005年以后 | 8000 | 7000 | 5000 | 5000 | 5000 |
附件3
机动车使用年限参考值汇总表
车辆类型和用途 | 使用年限 | ||||||
载货车 | 营 运 | 出 租 | 小、微型 | 8年 | |||
中型 | 10年 | ||||||
大型 | 12年 | ||||||
租赁 | 15年 | ||||||
教练车 | 小型 | 10年 | |||||
中型 | 12年 | ||||||
大型 | 15年 | ||||||
公交客运 | 13年 | ||||||
其他 | 小型、微型 | 10年 | |||||
中型 | 15年 | ||||||
大型 | 15年 | ||||||
专用校车 | 15年 | ||||||
非 营 运 | 小微型客车、大型客车 | —— | |||||
大型客车 | 20年 | ||||||
中型客车 | 20年 | ||||||
载货车 | 微型 | 12年 | |||||
中、轻、重型 | 15年 | ||||||
危险品运输 | 10年 | ||||||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 9年 | ||||||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 12年 | ||||||
专项 作业车 | 可载货 | 15年 | |||||
不可载货 | 30年 | ||||||
摩托车 | 正三轮 | 12年 | |||||
其他 | 13年 |
备注:此表来自《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附件4
长丰县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偿资金申报表
报废 车辆 信息 | 车辆 类型 |
| 车辆型号 |
| 车架号/车辆 识别代码 |
| 使用性质 |
| 环保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
该车辆为黄标车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燃油 种类 |
| 货车(含载量) 质量(千克) |
| 客车长度(米) |
| 客车乘坐人数(人) |
| ||||||||||||||||
车辆登记日期 |
| 交售日期 |
| 注销日期 |
| ||||||||||||||||||
回收证明号 |
| 车辆注销证明号 |
| 公安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
该车辆已办理注销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车主 信息 | 车主 |
| 经办人 |
| 经办人身份证号 |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拆解企业: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车主或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商务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
该车辆符合补偿范围,申报材料齐全,补偿金额符合标准。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车主开户银行 |
| ||||||||||||||||||||||
银行卡或存折号码 |
| ||||||||||||||||||||||
补偿 金额 | 人民币: 万 仟 佰 元整 ¥ 元 | ||||||||||||||||||||||
备注:本表一式四联,一联县商贸委存查,二联县财政局存查,三联县环保局存查,四联车主存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
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