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服务员获双倍赔偿

11.08.2014  19:52

  近日,一火锅城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员工告上法庭。

  去年2月,韩某应聘到某火锅城从事传菜员的工作,每月工资1450元,但火锅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去年底,韩某将火锅城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有关损失。

  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认定火锅城作为用工方,一直未与韩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同时,为韩某补交各项社会保险。另外,法院依据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但韩某是因为与同事发生矛盾而离开火锅城,因此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不予支持。(六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