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妈妈分手 拒付孩子的抚养费

31.07.2014  10:51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一对情侣生了一男一女。两人分手后,女方东躲西藏,拒付孩子的抚养费。男方将其起诉到法院,女方仍拒绝支付。近日,界首市法院工作人员奔赴上海,扣划了女方存款,把钱交给了孩子的爸爸。

  2009年5月1日,界首市的李伟与太和县的王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2010年和2012年分别生了一男一女两个孩子。

  两人同居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2012年7月的一天,两人再一次争吵,王晴离家出走,李伟多方打听却无结果,两个孩子一直由李伟独自抚养。

  2012年9月22日,李伟将王晴诉至法庭,要求王晴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但王晴拒绝出庭应诉。

  法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同居关系,两个孩子为非婚生子女。按照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对孩子均负有抚养义务。孩子自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应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作为生母,王晴依法应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法院依法判决王晴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6036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颍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