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群众办事无需再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2.09.2015  18:17

      9月22日,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要求全省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自即日起,除对涉台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要求各地从三个方面做好政策宣传及落实工作。

      一是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非不提供婚姻登记信息,而是让信息在部门间直接传递,避免群众在部门间往返奔波,这是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具体举措。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群众和社会公布消息,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耐心细致回应群众及媒体询问,确保政策解读的全面性。

      二是扎实做好政策落实后续工作。各地在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过程中,要扎实做好后续落实工作,不能一取消了之,避免群众利益受损。不再出具证明后,如相关部门仍需了解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要区别对待:对于确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核实当事人婚姻登记信息的,由相关部门采取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办法进行核对,有条件的部门可以与民政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端口等信息化手段进行核查;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登记信息的,民政部门应给予拒绝;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但确属特殊情况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的,各地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可以为其核对婚姻登记信息。

      三是扎实做好历史档案补录工作。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婚姻登记历史档案补录工作的通知》(皖民电〔2015〕3号)的要求,在年底前要全面完成1994年及以后的婚姻登记历史档案补录工作,完善本地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为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核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情况提供有力支撑。

上报单位:社会事务处
信息作者:社会事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