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不慎砸伤眼 诉讼调结获公平

30.07.2015  12:58
 

  安徽法院网讯      “法官这样耐心公平地处理案件,我们口服心服!”2015年7月22日下午,在太湖县人民法院徐桥法庭法官的耐心说服之下,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圆满调解成功。天色已晚,各当事人对承办法官的工作态度称赞不已,高兴地与法官握手告别。

  去年,陈某在太湖县江塘乡境内建设房屋,将建房的砖、木工程发包给曹某,曹某又将木工工程转包给吴某,吴某又将其中的两幢房屋的木工工程转让给余某施工。2014年8月,受余某雇请,王某在装模过程中因木橕突然倾倒造成王某眼睛受伤。王某在太湖县人民医院、安庆市市立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近2万元。后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评定为八级、十级伤残。王某与各被告之间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讼至太湖县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8万多元。

  该案被告较多,同一项工作多次转包,且互相之间没书面协议,给处理该案带来了一定难度。各被告一致认为王某是成年人,在劳动中没戴安全帽,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责任自负,各被告没有责任或责任很小,均不愿主动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承办法官没有放弃努力,在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在庭审之后又抽出时间,再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从法律与人情的角度耐心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指出尽管原告有责任,但各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法官再三开导,各被告终于愿意适当赔偿或补偿王某的一定损失。后又因王某主张赔偿的数额较大,同时当事人之间在承担责任的比例上发生较大分歧,案件再次陷入僵局。为尽量减少当事人讼累,真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承办法官采取单独谈心的作法,耐心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在综合考虑各当事人在事件中的责任及支付能力的基础上,经各方多次协商,最终确认了当事人之间各自应承担的比例,各当事人终于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握手言和。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近年来,类似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农村时有发生。该案的成功调处,对人民法庭及农村基层调解委员会调处类似纠纷案件也许有一定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