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农委、中储粮直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全省夏粮收购工作会议精神,在做好普通农户粮食收购工作的同时,优先收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粮食,防止出现“卖粮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各地粮食局、农委要对辖区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全方位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土地经营面积、粮食产量、出售数量及渠道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生产销售信息库(详见附件),并以市为单位汇总,在5月22日前上报省粮食局、省农委备案。
二、精准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购。各级粮食部门和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全面对接信息库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宣传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特别要讲清楚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时间,在预案执行期内的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政策等,开展预约收购,引导错峰卖粮。各地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要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卖粮需求,主动上门扦样化验,安排就近卖粮,约定卖粮时间,承诺按照国家规定价格保证收购。
三、优先收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以县为单位,依靠乡镇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按照约定时间卖粮的,收储库点要与乡镇政府派驻人员及时核对各类信息,优先收购,满足卖粮需求。普通农户直接售粮的,进行身份核对登记,开辟卖粮绿色通道,确保不出现“卖粮难”。收购资金通过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等信息系统直接支付给售粮者。
四、适当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贴费用。粮食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售粮进度,及时对外公告仓容情况,引导售粮农民就近卖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周边没有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或仓容已满,确需异地卖粮的,当地政府根据运输距离给予适当的运输补贴。
五、切实维护市场收购秩序。粮食主产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粮食、农业、公安、交通、宣传、市场监督管理、质监、物价、中储粮等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好农民售粮秩序,实行预检、预约收购等办法,主动接受售粮群众监督,确保粮食收购现场平稳有序。
附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生产销售调查表
安 徽 省 粮 食 局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徽分公司
2016年5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