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新规出台 五类人群可享救助

27.02.2015  13:20

  特困供养人员被纳入救助对象;救助病种扩大;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印发《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对救助对象、病种、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等,都有了新的规定。

   救助对象:

  五类人群可享受医疗救助

  《办法》明确了五类救助对象,具体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统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据悉,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是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

  我省要求,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其中对符合上述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予以重点救助。

   救助病种:

  范围涵盖了各种恶性肿瘤

  《办法》明确,对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病种限制。而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与以往相比,病种范围扩大,涵盖各种恶性肿瘤。

  主要病种为: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

   救助标准:

  住院自负费救助比例提高

  我省要求,对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低收入救助对象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和封顶线。

  《办法》明确,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适当提高。对此,省民政厅工作人员解释说,对重点救助对象,经过各种保险补偿及相关医疗补助后仍难以承担的,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少于70%,而非针对所有医疗费用。

   救助方式:

  参合参保、住院、门诊资助

      参合参保、实施住院救助、规范门诊救助,这是《办法》明确的三种救助方式。

  我省要求,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在住院救助方面,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

  记者还了解到,规范门诊救助,是重点针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救助程序:

  定点医院要取消住院押金

  我省要求,稳步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推行诊疗费用优惠减免,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

  《办法》提出,对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追回所套取的资金,取消其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个人,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所骗资金,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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