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论坛】加快发展家庭农场 路在何方

18.01.2015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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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广播网1月18日消息(记者:马骏)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迫切需要。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扶持家庭农场”以后,我省制定了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登记注册办法,出台了扶持措施,全省家庭农场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势头。截至2013年底,全省登记注册家庭农场7305个,流转土地2855.85万亩。那么我省在发展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道路上,还存在着哪里亟待解决的问题?又该如何破解?今天的《政协论坛》我们共同关注这一话题。

  作为一种重要的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家庭农场是破解农业劳动力老龄化严重、生产效率低下的一个有效手段,也是当今世界现代农业的主流经营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成的规模经营,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赖以生长发育的前提和基础。家庭农场的认定,进一步确立了家庭经营形式在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九三学社安徽省委员会宿州市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九三学社安徽省委员会副主委檀莉表示,从调研情况看,家庭农场的基础设施、经营模式、融资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制约了家庭农场的健康、快速发展:“一是缺少配套设施与用地、二是政策性保险保障较弱、三是家庭农场融资难、经营成本高、四是社会力量参与家庭农场管理不够规范、五是农场主的经营与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我省是产粮大省,农工民主党安徽省委员会在调研中发现,我省耕地流转率由南向北递减,其中皖南30%,皖中23%,皖北14%,说明粮食主产区的皖北存在新型经营主体发育不足的问题,安庆市政协副主席方才分析有三个原因:“一是农业资源少,流转成本高;二是粮食任务重,种植效益低;三是经济实力弱,转移带动差。”

  而在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建设中,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基础工程和必由之路,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室副主任朱新中在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调研中发现,公益性服务机构引领支撑作用较弱:“一些基层的农机服务推广机构,调研我们看出来,多年来没有充实人员,人员比较老化,特别是学历低、技能低、职称低、年龄高,三低一高现象还是比较突出。很难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同时基层农机服务推广机构,运行机制比较僵化,主动服务意识不强,他们服务范围,大部分仅仅是一些大户,或者到村里走一走,真正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优质服务做的还是不够。基层政府农业公益性服务职能也没有很好的定位。”

  目前,我省有36000名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成员,全省却有4千多万农民群体,朱新中说,经营性服务组织实力弱、服务供给不足矛盾突出:“我们经营性服务组织起步比较迟、规模比较小、人才比较匮乏,缺乏利益挂钩的机制,多数经营性组织和农户之间还没有形成利益共享机制、风险公担机制和合作机制,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经营性组织发展空间和内生动力。”

  随着农民进城、土地流转与新生代农民数量的锐减,我省农业经营主体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作为农业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我省家禽产业正从过去小农式的传统农户,向养禽专业户、专业大户、养殖公司以及关联集团公司并存的规模化、产业化多元模式转变。目前通过这种规模化养殖出栏家禽量约占我省家禽总出栏量的80%,新的养禽专业合作社、从事有机或绿色饲料原料种植的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以及捕鸡队、打疫苗组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因时而生。其中“公司+农户”联合体在家禽养殖经营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但在调研中,肥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定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得不到保障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利于经营者放手经营:“现在绝大多数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所经营的土地是通过土地流转得到的。经营者反映农民出于多种考虑,往往不愿将自己的承包土地长期流转给别人经营,流转期限长的有5至10年,短的只有1年,经营者顾虑重重,严重影响新型农业经营者对农业投入的信心,影响了扩大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2008年我省全面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农保政策逐步完善,主要粮食作物投保基本实现全覆盖,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有力促进了全省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增收。但与现代农业发展的现实要求相比,与广大农民特别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期望相比,我省农业保险发展尚不完善,保障能力偏低。安庆市无党派联谊会副会长王晓辉调研发现,目前我省农业保险市场只有一家政策性保险公司运作,保险结构比较单一,产品不丰富,缺乏灵活性,导向作用不强。保险公司自营吸保能力不足,农户承保主要还是靠基层组织的行政推动,自主投保意识不强,另外,保险赔付标准偏低也是农业保险难以大面积推广的原因:“比如,现在水稻每亩平均物化成本在570元左右,保险额度只有330元,远低于实际物化成本,这还不包括人工、机插秧、收割和土地流转费用;能繁母猪平均物化成本通常在6000-7000元/头,保险额度仅为1000元/头,远低于养殖大户实际投入的成本。”

  当前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如何让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得更好、更快,明天我们继续关注这一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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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民尤其是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使得“谁来种地”、“谁来务农”问题日益突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当前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如何才能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之路走得更好、更快,今天的《政协论坛》,我们共同关注这一话题。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种重要的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家庭农场是破解农业劳动力老龄化严重、生产效率低下的一个有效手段,也是当今世界现代农业的主流经营形式。从安徽省政协开展的各项调研情况看,家庭农场的基础设施、经营模式、融资等问题还存在着一定瓶颈。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土地资源管理系主任、教授於肿祥表示,首先应当区别不同权利主体,加快推进农地确权发证,促进农地流转、农地金融和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要针对流转的农地“三权分离”的态势,即所有权属集体,承包权属承包农户,经营权属农地流入者。与之对应,农地确权后要发放三证,发放三证。首先,要采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依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发放至土地所有者,载明土地所有者、土地坐落、四至范围及面积等;第二,要采用承包合同规定的面积和农用地分等成果,依法将农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至农地的承包户,载明土地承包者、面积和等别等,只确权确股不确地;第三,要运用测绘手段和农用地分等成果,对土地流入者流入的土地进行准确的地籍测量,并依法发放农地经营权证书,其上要载明土地坐落、四至范围、面积、等别和流转期限。”

  於忠祥表示,有这样三证,承包农户既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抵押贷款、发展生产,也可以保留承包权,采用租赁、入股、信托等多种方式流转经营权。土地流入者凭借农地经营权证书既可以抵押贷款,也可以享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项惠农政策。

  作为产量大省,为了保证粮食生产安全,我省在土地流转方面,耕地流转率由南向北递减,其中皖南30%,皖中23%,皖北14%。粮食主产区土地流转相对较少,为此,安庆市政协副主席方才建议,我省应当客观认识粮产区的特殊区情,从增效、减失、补损多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在产粮县(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稳固“粮仓”,中国人的永久“饭碗”,由中央、省级财政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投入,并列入“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只有从源头抓好粮田、粮仓建设,米袋子才有保障。产粮区数十年向外调出大量的平价原粮,加工销售利益流失无数,建议中央规定调入粮食的地区和单位,按调入粮食价款加付20%一定费用给调出县(区)财政,作为补偿。”

  在我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虽然步伐加快,但公益性服务机构引领支撑作用较弱、经营性服务组织实力弱、服务供给不足却是发展瓶颈,对此,省政府参事室副主任朱新中建议:“要着力加强公益性服务体系建设,有两个方面工作要做,第一强化县乡政府农业公益服务职能,要设置农业服务岗;第二要创新机制,面推行农技员包村联户制度,加强监督考核,建立补助经费与服务绩效挂钩制度。要培育综合高效的经营性服务组织,这个是未来的发展方向,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利用自身资本技术优势,成立专业服务公司,搭建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促进社会化服务供需对接。引导各类服务组织与经营主体形成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的教育培训力度。我省近年来不断加大对新型农民培训的力度,但“关键农时缺人手、现代农业发展缺人才”的现象依然存在,民进安徽省委员会副主委苏静提出,新型农民的职业化培训要制定系统规划,统筹安排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的艰巨任务,将伴随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全过程。要加强政府部门加强顶层设计,做好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既要有长远的规划,也要有短期的培训,把普及性培训和提升性培训相结合,我们主要根据新型农民职业的类型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分类型、分层次,科学安排培训,按生产经营型分产业培训,专业技能按工种培训,社会服务型按岗位培训。”

  2008年我省全面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但目前我省农业保险市场只有一家政策性保险公司运作,保险赔付标准偏低,对此,安庆市无党派联谊会副会长王晓辉建议,要适当提高基本险种的保险标准,提升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的保险金额过低,与灾后实际损失差距大,已远低于实际物化成本,也远低于农户的心理预期。建议适当提高基本险种的保险标准,并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物化成本动态监测机制和保险金额的正常调整机制,保障农业恢复再生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