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抬高房价 违规 网购个人信息 挨罚

14.03.2017  15:07

   中安在线讯 据江淮晨报报道,定金付了,购房合同签了,售楼部却单方面抬高房价;老人们一起来到工商部门投诉,称自己被“健康讲座”忽悠,花了不少“养老本”……2017年3月13日,安徽省工商局联合安徽省旅游局、安徽省高院等部门联合权威发布2016年年度维权、打假案例。我们从中选取一些较为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可以引以为鉴。

   案例一: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

  2016年4月8日,铜陵市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枞阳县横埠亚孚石化加油站加油后汽车出现严重问题。该局随后委托国家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庆)对当事人库存的成品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遂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4月6日购进97号车用乙醇汽油(E10)(Ⅳ)6491升、93号车用乙醇汽油(E10)(Ⅳ)1232升,于2016年4月7日购进0号车用柴油(Ⅳ)2347升。经委托,国家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庆)对当事人库存的97号车用乙醇汽油(E10)(Ⅳ)、93号车用乙醇汽油(E10)(Ⅳ)、0号车用柴油(Ⅳ)等成品油进行了抽检,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货值共计52618.2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枞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出售的不合格成品油,并罚款10.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兽药销售第一”,网站虚假宣传被罚20万

  2016年3月9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阜南诺伟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办公室用其电脑登录天猫“诺维康旗舰店”,发现当事人网店的网页含有“催情散三天发情高产多子”、“2015年诺伟康是宠物用品大类目下兽药行业销售额第一”等宣传内容。

  经查,上述网页宣传内容系当事人自己策划设计,对以上宣传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其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给予处罚。鉴于其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在立案前主动删除虚假宣传内容,积极赔偿消费者,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步行街当众销售假冒“耐克

  2016年12月22日,合肥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根据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举报,依法对位于淮河路步行街刘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假冒“NIKE”鞋90双,“NIKE”服装57件。

  经查,刘某于2016年12月19日以50元/双的价格购进假冒“NIKE”鞋100双,以60元/件的价格购进假冒“NIKE”服装60件。刘某无法证明涉案商品是其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刘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合肥市工商局对刘某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NIKE”鞋90双、“NIKE”服装57件,并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定金付了,售楼部却擅自抬高房价

  2016年10月25日,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接到市民陈先生投诉,反映其10月2日在宿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售楼部订购房屋(别墅)一套,建筑面积192.82平米,原价10430元/平米,总价款为2011112元。双方商定,优惠9.3折后为9700元/平米,总价款为1870354元,并签订购房协议书,陈先生当场支付定金10万元。

  10月22日,陈先生到售楼部办理购房手续时,发现该公司竟然擅自将原协议中优惠部分由原订9.3折改为9.5折。售楼部称如不同意签约,定金不退,且公司决定10月30日恢复原价。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无果。

  接诉后,中心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了解,陈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因近期房价直线上涨,该公司认为当时协商的折扣过低,想要提高价格。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违规操作。经调解,该公司同意履行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按9.3折扣价售房,并向投诉人赔礼道歉。

   案例五:公司网购8000条个人信息被罚5万

  2016年6月1日,根据投诉举报,六安市工商质监局经济检查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瑞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非法获得个人信息用于经营活动。

  经调查,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在先期经营中,以网上推广销售涉及金融业、证券业的教育培训教材和课件为主。

  因经营收入较低,后期,当事人准备涉足原油和白银期货交易,为了获取客户资源,2016年3月23日,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联系购买个人客户信息1次,向个人信息出卖人支付款项150元,非法获得个人信息8000条用于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六安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六:“健康讲座”忽悠老年人购物

  2016年8月20日,安庆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一起由“健康讲座”引发的群体投诉。8月12日至19日,安庆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家酒店内以健康讲座为名,通过赠发小礼品吸引人员,有200余人参加了讲座,绝大部分是老年人。讲座前期曾以今天交款购物明天退款的方式进行商品销售。8月19日,有53位老人购买了主办方推荐的商品,包括羊毛被、空气净化器、破壁养生机、水质处理器四件套,主办方开出的收款收据显示价格合计为2900元。这一次,主办方并未如之前一样于次日退款,而是在当天中午收款后结束讲座离开。

  接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对健康讲座的主办方,安庆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证照进行核实,并对用于现场销售的商品依法抽样送检。因老人们认为主办方的促销活动涉嫌诈骗,公安部门同步展开调查,经调查后认为不构成诈骗行为。

  执法人员组织多名老年人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长达6个小时的调解,通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使主办方认识到相关促销行为存在不当之处,也使老年人明白“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经调解,该公司全权负责老人所购商品的售后服务,并补偿每位参与购物的老人1000元,共计5.3万元。

   案例七:水上乐园游玩摔伤,消保委调解获赔3万

  近日,宣州区消保委成功调解了一起水上乐园游玩摔伤投诉,商家和保险公司最终共同赔偿消费者吴先生3.2万元。

  吴先生说,前段时间他们一家到宣城一家水上乐园游玩,谁知玩耍时身体突然失控,自己从滑道上摔了下来,然后自己就感觉右手疼痛难忍。后经宣城人民医院检查,吴先生右手骨折,需要休养三个月。事情发生后,吴先生与水上乐园方面进行了交涉。但水上乐园工作人员不管不顾的态度让吴先生感觉非常气愤,于是投诉至宣州区消保委。

  宣州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经调查,认为水上乐园经营者应当预测到消费者玩耍时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其设施中并无明显警示标示,因此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水上乐园购买了商业保险,经过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多次耐心宣传,三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消费者吴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2万元。

  据悉,目前该水上乐园已对场内游乐设施进行了全面检查,对一些容易出意外的地方做了防护措施。

原标题:安徽省工商局联合多部门权威发布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