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男子醉酒后撞车死亡 四名陪酒人共同承担责任

23.12.2015  09:56

喝酒得量力而行,陪酒人同样也应当尽到提醒、劝阻、护送、照顾等义务。近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民事案件,依法判决张某等四名陪酒人按照责任大小共赔偿死者损失近6万元。

今年7月份,张某请了李某、王某两位装修师傅为自己的新房进行装修,并约定7月26日晚上聚餐。同时,张某邀请了朋友赵某作陪,李某邀请了朋友冯某。当晚五人在张某家聚餐,席间,众人相互敬酒、陪喝。散席后,冯某便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当晚20时39分,冯某行使至华菱公司门口时撞到隔离绿化带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属于醉酒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冯某家属认为,张某等四人与冯某一起喝酒,有义务对冯某进行劝阻并将其护送至家,据此要求张三等四人承担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某、王某、赵某三人认为他们与冯某素不相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过量饮酒的后果却不加控制,故冯某对于自己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张某等四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对冯某没有尽到提醒、劝阻、护送、照顾等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张某等四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为10%,共计59316.45元,其中李某作为赔偿23726.58元,张某、王某、赵某各赔偿11863.29元。(彭林 记者 张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