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 排放高于规定限值征费加倍
26.06.2015 07:02
本文来源: 中安在线
记者6月25日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7月1日起,我省将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为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近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制定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的排污收费标准规定:将废气中的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等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为鼓励企业加大治污力度,减少超标排放,我省规定排污费的差别收费政策,主要是: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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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6.2015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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