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街道办工委书记挪用100万元公款炒股 获刑15年

17.12.2014  13:59
核心提示: 被告人杨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索取并非法收取他人现金,为他人谋利益,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

记者获悉,由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原党工委书记杨华受贿、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

据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和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以333万余元的价格从宿州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土地,用于建设办公楼。后来,三八街道办事处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职工集资建设办公楼及宿舍楼,同时决定集资款由时任办事处书记的被告人杨华和时任办事处副主任的被告人刘昌龙共同保管,以刘昌龙的名义设立账户,杨华掌管密码。三八街道办事处职工陆续向刘昌龙账户打入集资款。2007年5月,杨华安排刘昌龙将集资款100万元转入其私人账户,用于个人炒股。另外查明,被告人杨华于2010年9月至2013年2月陆续将100万元归还刘昌龙,并将炒股所得收益29万元于2014年3月14日上交埇桥区纪委。

此外,被告人杨华还涉嫌受贿。2012年1月,杨华在为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迎宾社区争取到111万余元的土地协调费后,向迎宾社区书记赵德胜索要人民币20万元,没有出具任何手续。法院查明,在担任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期间,杨华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1.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索取并非法收取他人现金,为他人谋利益,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鉴于其退还赃款,认罪悔罪等情况,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杨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记者 曾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