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前将房产留给赡养人 房产局:未公证无法过户
合肥市民靳传文一位曾祖父辈亲属去世前,将名下一套房产通过遗嘱方式,赠送给他。只因遗嘱未办理公证,市房产局认为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拒绝过户。如今,被继承房屋成了无主财产。有律师认为,房产局拒绝过户行为及所依据文件均属违法。为获取房屋所有权,靳传文已将市房产局告上法庭。
>>>遭遇 没办公证,遗嘱成废纸
市民靳传文曾祖父兄弟靳怀纲没有子女,老伴去世后,一直由靳传文赡养。为了回报他的照顾,靳怀纲决定离世后名下一套房产由靳传文继承。2012 年2 月,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继承细节。
去年12 月11 日,93 岁的靳怀纲去世。但时至今日,靳传文却一直拿不到房子。
靳传文告诉记者,市房产局认为他和老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没有办理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拒绝为他过户。这套房子因老主人过世,新主人未至,成了无主财产。
“当时太爷爷身体不太好,签协议时,请了四个邻居作证,但都没有想到去公证。”靳传文说,如今老人已去世,房产局再要求补办公证,根本不可能。
>>>回应 拒绝过户系照章办事
只因遗嘱没公证,房产局便可拒绝过户?记者就此咨询了合肥市房产局政策法规处。一位叶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1991 年8 月31 日我国司法部和建设部共同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等证件,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继承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公证是继承房产、办理过户必要条件,遗嘱必须公证,仅请邻居作证是无效的。”叶女士说,靳传文的情况是比较麻烦,但他们也是照章办事,“如果直接给他过户反而是违规。”
>>>进展 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房产部门的说法,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迎五认为,市房产局以遗嘱没有公证为由拒绝过户是违法的。
王迎五认为,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可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形式,每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并非必须经过公证。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29 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受遗赠取得物权,不以登记为要件,因此靳怀纲死亡后靳传文自动获取房屋产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有关规定,公证是以自愿为前提,是否公证取决于当事人选择。如果某种事项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定公证事项,当事人没有义务申请公证,行政机关也没有强制公证的权力。王迎五认为,《联合通知》中规定遗嘱未公证就没有法律效力,与上述法律存在抵触。《联合通知》只是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不如上述几部法律。房产局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办事。
合肥市中安公证处公证员李峻松告诉记者,靳传文的情况比较少见,但也遇到过。“赠与人已经去世,即使找到此前作证的四个邻居来补办公证,也是无效的。”李峻松建议靳传文走行政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决。
目前,靳传文已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庭将择日宣判。(稿件来源:安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