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立法防治巢湖流域水污染

18.07.2014  10:33

  安徽广播网7月18日讯(记者:陈晨)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在环保标准、整治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巢湖流域水污染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治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条例》规定:“巢湖湖体和丰乐河、杭埠河、白石天河、兆河等主要出入湖河流的入湖水质按三类水标准保护,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入湖水质按四类水标准保护。”《条例》还明确了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斌:

  “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措施,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三严”的原则和要求贯穿法规始终。”

  如何理顺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的职责,是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条例草案过程中争议的一个焦点。在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条例》细化了省、合肥市、流域内乡镇的防治职责,明确省政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六安、安庆、芜湖、马鞍山市政府及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巢湖流域水质量负总责。吴斌:

  “合肥市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明确期,限拆除水环境一级保护中的现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生产项目。合肥市各类工业园区未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不得审批建设园区内建设项目。合肥市应当加强排污设施建设实施雨水、污水分流;加强环湖生态建设。

  为了体现“重拳治污”的理念,《条例》加大了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细化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违法行为的处分种类,规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录音)

  我们根据新的环保法的精神,在整个法律责任上做了从严的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凡是上位法已经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本法规坚持从严处罚,一律取上位法规定的上限,重拳治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