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杀情夫被判无期,恶妇的巨额民事赔偿谁来埋单
安徽法院网讯 2010年,张某因感情纠葛将情人李某毒杀,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3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被送往监狱服刑,但由于种种原因,民事赔偿却一直未能执行到位。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多次走访双方当事人家庭进行调解,于近日成功和解执结这起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
因情感纠葛已婚女子毒杀情人
2009年,已婚妇女张某与李某认识,并逐步发展为情人关系。在两人交往中,因情感纠葛,张某产生杀死李某的歹念。2010年11月15日21时许,张某与李某一同回到李某家中,张某趁李某让她倒开水喝之机,将随身携带的安定片碾碎倒入一次性纸杯中,加上白糖和水用筷子搅均后给李某喝下。张某见李某睡着后,从客厅的刀架上抽出一把刀,对李某的左手腕进行切割,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停止呼吸。张某返回家中后,将杀死李某的事告诉了她丈夫。16日上午,张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被害人保持不正常关系,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被害人李某明知张某系有夫之妇,仍与其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有一定过错。张某要求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无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的姐姐李某静经济损失332710元。
无其他财产民事赔偿执行困难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李某的姐姐向市蚌埠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2月29日,蚌埠市中院立案执行,并于同年3月5日指定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蚌山区法院立案执行后,申请人李某之姐姐提供被执行人张某与其丈夫有两套住房,要求法院强制拍卖其中的一套实现其申请权。法院查明,张某与其丈夫仅有一套住房外,再无任何财产,且张某的丈夫即案外人杨某亦对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不得不依法定程序裁定中止执行。然而,案件的实际情况是被执行人张某正在服刑且无财产,申请人要求执行的房屋系为张某之夫及张某未成年之子起居生活的唯一一套住房,并对此房屋予以查封。
此后,李某静以法院查明的该套住房属于被执行人共有财产为由,强烈要求拍卖实现其申请权。执行中,法官考虑到如果强制执行该套房屋,不但会造成张某丈夫及其未成年之子流离失所,而且会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承办法官经多方面权衡后,决定启动和解执行本案。
和解执行多次调解最终执结
基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经多方面权衡后,决定启动和解执行该案。自2013年8月起,经多次走访申请人,并做了大量的安抚工作。2014年9月取得了申请人同意和解执行该案的方案,案件执行出现了新转机。2015年5月,承办法官组织申请人李某静、案外人杨某及双方代理律师,并邀请被执行人张某居住地基层组织到场进行调解。最终,申请人李某静与案外人杨某达成和解协议,杨某于当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某静一定数额的赔偿。至此,一起执行多年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成功执行完毕。
针对这一案件,承办法官指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与一般的民事执行案件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标的额较大;二兑现率低;三当事人对立情绪大;四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差,除房屋外,一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被执行人的家属也即案外人大多持“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观点,不愿履行赔偿义务,法院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难以执行。因此,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最好以和解的方式执行为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