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长江经济带 湿地保护与恢复刻不容缓

22.05.2015  01:27
   中国绿色时报5月21日报道(记者 焦玉海)  2006年,中国科学院水生物研究所、农业部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和瑞士白鳍豚保护基金会组织了一次“长江淡水豚类考察”,对宜昌到上海长江中下游段进行了为期38天的反复搜寻,没有发现白鳍豚。科学家得出结论:白鳍豚已经“功能性灭绝”,这实际上是白鳍豚灭绝前“死亡通知书”。当然,白鳍豚并不是个例,在长江流域370种鱼类中,近30%处于濒危状态,许多长江特有种面临绝迹的风险。
  与之相对应的是这样一组数据,长江中游地区的湖泊面积由1949年的25828平方公里减少到现在的10493平方公里。其中,具有标志意义的洞庭湖面积由20世纪50年代初的4300平方公里减少到现在的不足2700平方公里,鄱阳湖面积由5053平方公里降为3283平方公里,江汉湖群面积已从8330平方公里下降到2270平方公里。
  一个个物种的消亡、一块块湿地的消失,长江湿地保护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局。随着长江经济带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长江湿地保护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也面对着越来越大的挑战与风险。如何更好地发挥湿地在长江经济带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如何在长江经济带建设中更好地保护和恢复湿地,实现可持续的永续发展。在5月19日召开的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畅所欲言、建言献策,开出了一剂剂药方。
   面积萎缩?
  科学编制规划  划定生态红线
  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率仅为34.77%,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长江湖泊湿地较新中国成立初期萎缩了120万公顷。2000-2010年,长江流域沼泽湿地丧失742.1平方公里,湖泊丧失220.7平方公里。
  全国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贾治邦说,湿地和森林、海洋都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破坏湿地就是破坏人类自身生存的根基。要编制“十三五”湿地保护规划,对长江经济带的保护作出细规,在主体功能区划修编中,把所有的重要湿地纳入主体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范围。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政协主席杨松建议,将拟定的8亿亩湿地红线在编制国家“十三五”湿地保护规划中落地划实,在重点湿地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恢复湿地面积,改善湿地功能。
  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安徽省政协原主席杨多良表示,要像森林、草原、滩涂一样,将湿地作为一种独特的地类类型,纳入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进行确权登记,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编制全国湿地保护总体规划和长江流域湿地保护规划。
  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院长雷光春认为,《土地管理法》中没有湿地这种土地类型,湿地被归为未利用地,成了占补平衡土地政策的牺牲品,少数人通过围垦湿地牺牲公众生态福利获取暴利。“长江湿地生态系统是长江经济带战略的核心资本,希望国家采取措施,划定生态红线,切断湿地围垦的一切经济利益链条,将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生态文明示范区,切实保护好生态家底,实现可持续发展。”
   功能退化?
  打通河湖阻隔  建立湿地保护区
  对长江经济带542块重点湿地开展的综合调查显示,评价等级“差”的比例高达59%,远高于32%的全国平均水平。受断流、污染和修建水库、水电站的影响,长江河道片断化、江湖阻隔和水环境恶化,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丧失与退化。白鳍豚已功能性灭绝,中华鲟、江豚、白头鹤等珍稀濒危物种群数量不断下降,湿地生态状况令人担忧。
  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院士周成虎说,作为生态系统健康和功能的指示指标,濒危和珍稀物种种类和数量持续减少,这说明,长江中下游湿地生态功能在快速退化,湿地健康正面临严重威胁。他建议,采用类似三江源保护的流域性整体保护做法,启动和实施“长江中下游湿地保护工程”,范围涵盖从宜昌到长江口的长江中下游主要湿地,涉及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西和上海6省市。
  全国政协常委、中科院院士王光谦非常关注长江流域第一、第二大淡水湖泊鄱阳湖、洞庭湖的生态状况。他说,长江上游水库群汛后蓄水,减少了长江干流水量,改变了中下游河道的水文情势和水沙条件。同时,清水下泄冲刷河床导致同流量水位降低,带来鄱阳湖、洞庭湖枯水时间提前、枯水期延长,水生态环境和湿地生物多样性面临严重威胁。他建议,根据两湖特点和受影响程度,实施水利枢纽工程,按照“调枯不调洪”的原则,汛期江湖联通,汛末拦洪蓄水,防止湖水被“拉空”,提高湖区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维护两湖湿地生态系统安全。
  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徐旭东认为,江湖阻隔致使湖泊失去了自然涨落,破坏了水生植被生长条件,阻断了鱼类在江湖之间的洄游。而航运工程渠化,截弯取直,破坏了湿地生态,这是当前长江湿地退化的重要原因之一。他建议,长江水利工程建设要更多征求生态学家的意见,要围绕“保障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的水系生态服务需求和生态完整性需求”这一核心问题,开展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工程示范。
  受自然裁弯和人工裁弯综合影响,长江中游下荆江河道周边形成了类型独特、物种丰富的长江故道湿地群,全国政协常委、甘肃农业大学教授尚勋武长期跟踪研究故道湿地群,他建议建设一个以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生境为重点的故道湿地自然保护区,采取适当措施限制各大小洲滩和边滩人为活动,逐步恢复自然湿地植被,同时实施江湖联通工程,不断扩大故道湿地面积。
   法律缺失?
  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湿地保护法
  我国早在1992年就已加入《湿地公约》,但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湿地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湿地保护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台联常务理事张宁说,过去10年间,我国湿地面积减少了约340万公顷,大约相当两个北京市的面积。与湿地保护的迫切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湿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国家层面的湿地立法长期缺失。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为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急需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湿地保护法。
  全国政协人资环委副主任、四川省政协原主席陶武先认为必须从国家层面加快湿地保护的专门立法,以法律条文明确湿地的基本界定,湿地保护、开发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重点举措,明确湿地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湿地保护区土地权属等基本问题,明确破坏湿地行为的惩处边界和执行标准,切实做到保护湿地有法可依,破坏湿地依法严惩。
  全国政协常委、香港中华总商会副会长林树哲则以香港为例,强调了立法保护湿地的重要性。他说,上世纪70年代,香港政府在天水围地区建设新市镇,同时划出近100公顷土地作为湿地保护区,立法严格保护,任何污水与垃圾倒入该区将遭到刑事检控。如今这一湿地保护区已经成为候鸟南北迁移的一个主要停靠区,也成为生态保护教育中心和热门旅游景点。
  全国政协常委、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康耀红说,我国湿地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在保护、恢复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千差万别,需要保护的动植物种类也各不相同。他建议,国家在尽快出台湿地保护法的基础上,争取对列入国家湿地保护名录的重要湿地实行“一个湿地一部法律”,因地制宜对症下药,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
   污染严重?
  严格项目准入  纳入政绩考核
  2005年-2013年,长江流域废污水排放总量从296.4亿吨增加到336.7亿吨,占全国比重由41.34%升至43.44%,严重危害湿地生态系统健康。以当前水质最好的鄱阳湖为例,上世纪80年代,鄱阳湖还以一二类水为主,全年水质一二类水占74.9%到92.3%,而现在主要以三类水为主,全年几乎见不到一二类水。滇池、巢湖、太湖等湖泊富营养化问题更为严重。
  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专职副主席兼秘书长印红说,长江对于中国人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决不能再走不惜生态和环境代价的掘金路。只有维护好长江流域湿地生态健康,才有可能实现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绿色化”。她建议,长江经济带建设,要严格环评控制,极有必要在环评中加重湿地生态影响和湿地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分量;要严格建设项目非“绿色”技术的控制,选择应用生态友好、环境有好的工程技术,不能再牺牲生态来降低建设成本损害公共利益;严格自然湿地用途控制,禁止将自然湿地作为未利用地开发和转换利用;严格生态修复技术路线控制,湿地生态修复必须遵循科学规律和生态系统管理基本准则。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王超认为,建设长江经济带,打造长江绿色生态廊道,必须科学规划长江经济带产业结构,坚决杜绝化工、电镀、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落户。要以水功能区划为基础,严格控制入江排污控制量,加快点源和面源污染治理,维护长江湿地安全和物种多样性。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林业厅副厅长吴鸿说,湿地保护是一项全社会的公益事业,是政府的职责,要充分发挥政府考核的导向作用,把湿地保护列入各级政府的考核中,通过深入调研和科学分析制定湿地保护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考核评价内容。要建立全面、公开、透明的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与管理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第三方检测与评估机制、奖惩与追责机制。
   投入不足?
  设立保护基金  进行生态补偿
  湿地是长江经济带的生态命脉,维系着流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但是长期以来湿地保护投资欠账多、缺口大。全国性湿地生态补偿处于试点阶段,对牺牲经济发展而保护湿地的区域政策支持不够,而这些地区往往发展水平不高,对湿地管护常力不从心。
  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安徽省政协原主席杨多良建议,加大对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建立保护专项基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对湿地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切实加大对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建设以及实地科学研究和科学普及、科研监测、湿地修复、执法手段、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政协主席杨松希望,比照退耕还林办法,出台退耕(渔)还湿政策;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制定“湿地资源恢复费”相关政策,从水费、电费等有关湿地资源利用收益中按比例安排湿地保护资金。
  全国政协常委、江西省政协副主席陈清华建议,由中央财政及长江下游省市共同出资,建立长江中下游湿地生态补偿基金。同时积极完善生态补偿的投融资体系,探索并建立包括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多渠道投融资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副省长谢茹认为,应该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多样化湿地补偿模式,推动下游与上游、开放地区与保护地区、生态受益区与生态保护区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环保厅副厅长潘碧灵建议,将重点湿地生态功能县列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转移支付县,并建立专项生态补偿制度,像补偿森林、草原一样补偿湿地。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原监事长姚中民则建议以市场化的思维推动长江湿地保护。他希望,国家建立湿地保护开发基金,发挥基金杠杆作用带动投融资支持湿地保护,并发行湿地保护与开发的专项债券,同时建议国家在“十三五”规划中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对湿地项目进行优惠融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