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首度披露近五年全国城镇土地利用数据

30.12.2014  11:46
      截至2013年,全国城镇土地总面积为858.1万公顷,其中城市面积占47%,建制镇面积占53%;在区域上,东部地区城镇土地面积占全国城镇土地总面积的48%,中部地区占19%;地类上,住宅用地面积285.2万公顷,占全国城镇土地总面积的33.2%,工矿仓储用地237.3万公顷,占27.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08.8万公顷,占12.7%,交通运输用地104.9万公顷,占12.2%,商服用地60.2万公顷,占7%。
  这组数据来源于国土部下属的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今日发布的《全国城镇土地利用数据汇总成果分析报告》,而这份载有全国城镇土地利用基础数据的报告,也是国土部集成近五年时间首次对外披露。
  发布会上,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籍所所长姜栋进一步介绍,2009年—2013年全国城镇土地面积增加131.9万公顷,增幅为18.2%,年均增长3.6%,但增长速度总体呈逐渐放缓趋势。在全国城镇土地增加面积中,商服用地和工矿仓储用地增幅最大,分别为30.9%和29.5%,住宅用地增幅18.8%,基本与城镇土地面积总体增幅持平。
  “在全国城镇土地各类用地占比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比例偏高。2013年全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占城镇土地总面积的12.7%,高于住建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的5%-8%的水平。”姜栋说,“另外工矿仓储用地比例较高且增速较快。2013年我国城镇中工矿仓储用地占27.7%,且2009年-2013年增幅为29.5%,远高于城镇土地总体增幅。”
  据悉,为全面掌握全国城镇内部土地利用信息,从2009年开始,国土部每年组织开展全国城镇土地利用数据汇总工作。汇总范围覆盖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所有城市和建制镇。城镇土地利用数据汇总工作以城镇地籍调查成果为依托,对城镇内部的每块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建制镇—县—市—省—国家”逐级汇交的方式,汇总形成全国城镇土地利用数据。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发布的《全国城镇土地利用数据汇总成果分析报告》也形成了全国703个城市、18599个建制镇连续五年(2009—2013年)的城镇各类土地利用数据成果,记录了全国城镇内部的土地利用状况。
  此外,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也发布了《2014年中国土地政策蓝皮书》,系统回顾了2014年出台的主要土地政策,对全年土地政策作了分析与评价,并预判2015年土地政策的基本走向。
  “今年的土地政策仍然是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比如严格审核城市建设用地,除生活用地及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城市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目标严格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后备耕地资源不足的地方相应减少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院长郑凌志介绍说,比如今年发布的《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未来一个时期节约集约用地的主要目标包括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土地存量挖潜和综合整治取得明显进展等。
  郑凌志也重点介绍了不久前刚刚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意义。“条例的颁布将结束以往不动产因管理部门不同而由不同部门分散登记的局面,为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郑凌志说,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同时,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畴。
  《2014年中国土地政策蓝皮书》同时也披露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的情况及进展。“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主要集中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等三个方面。”郑凌志说,“按照中央要求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三条底线’原则,研究提出改革的总体方案,已经报中央、国务院审批。”
  对于2015年土地政策的展望,郑凌志透露,在2015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中央批准后,国土部将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在试点地区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向深入。在征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选择若干试点,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总结可复制、能推广、利修法的改革经验。
  “2015年还将继续深入推进土地出让制度改革,推广形式多样的出让方式,继续探索共有产权房用地的供应、管理和退出机制,调整不同用地供应结构,保持土地市场稳定,实行针对性的土地供应和出让政策,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郑凌志说。
  在发布会上,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对今年房地产调控政策进行评价时认为,为适应经济新常态,国土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了土地调控政策,更加强调分类指导和精准调控,在均衡供应、稳定市场、加强管理、深化研究等方面都采取了积极措施。统筹安排土地供应的结构、布局和时序,区域协调、远近兼顾、把握节奏,对供需紧张的热点城市严格落实“土地供应总量不低于前五年年均供应量”,推进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机制,对大企业、大地块实现监督常态化。(余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