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23.03.2016  12:27

皖教秘基〔2016〕25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入学行为,促进全省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和质量的协调发展,现就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制定并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各市要依据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按照普通高中教育和高中阶段职业教育大体相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统一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市2016年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的具体计划并分解到县(市、区),不得给民办普通高中下达跨省辖市招生计划。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下达后,各地要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各地公、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凡违背此项规定招收的学生不能建立和取得学籍,更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是示范高中的,取消其示范高中称号。
      二、认真落实招生录取相关政策
      1.继续坚持将省市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纳入各地招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校录取。2016年分解到初中学校的招生指标应不低于当年本地省市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的80%,到校指标要根据各初中实际就读满三年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省市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必须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设置省市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100%的指标分解。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示范高中的联合招生,各校按生源成绩平行分配,逐步形成示范高中公平竞争机制。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填报分配到该校的指标生志愿;对于各地出现的一些个案问题,由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中考方案中具体规定,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2.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对违反此项规定的省级示范高中,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根据隶属关系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3.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录取未填报志愿的学生;已经正式录取的学生,无故逾期不报到,视为主动放弃普通高中就学资格。
      4.保障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权益。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报考普通高中学校,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高中招生政策,同样享有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学生享受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制定,保证他们与户籍所在地考生同等对待。
      5.普通高中按照“三限”要求招收择校生政策,待国家相关文件下发后,依照国家文件精神执行(另行通知)。但其招生人数纳入招生计划之中。
      三、进一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所在市、县(区)统一管理,其招生计划和办法应由所在市、县(区)教育部门批准。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跨省辖市招生,但应经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民办普通高中要在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学生电子学籍,并纳入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符合政策规定跨省辖市招收的学生,学籍建立须按照中小学学籍系统中的跨省辖市招生流程,由录取学校所在地和学生中考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能建立和获得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不得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严禁买卖学籍,不得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或为其他学校学生挂靠学籍,严禁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各市教育局要把好民办学校招生条件、招生简章备案等环节,平衡好招生计划,规范招生行为,及时清除挂靠的学籍。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生等受到省教育厅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
      四、严格控制政策性加分
      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中考加分政策,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中考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
      五、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的监管
      1.公开招生政策。各地各校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结果等必须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指标到校政策和各初中学校享受的分配指标额度,市县教育局要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各初中学校要在校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公示,做到家长、学生和社会人人皆知。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应于6月30日前将分县(市、区)、分学校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2.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和初中学校采取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形式,明确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考试招生的政策。让家长知晓凡报考普通高中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并按照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招生程序录取,方能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各普通高中,包括示范高中,均无权录取计划和政策规定以外的学生。提醒学生和家长不要听信个别学校虚假宣传,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3.加强学籍注册监管。省教育厅将通过中小学学籍系统强化对普通高中招生的监控和管理,对违反规定招收的学生将不予建立学籍,对确认违规跨省辖市招生的学校均关闭其电子学籍注册等功能,问题严重的地区将实施整地区关闭,直至问题妥善解决,经省教育厅核实无误后再开放其电子学籍注册功能。各市、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学籍系统注册程序的规范管理,严格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注册的审核把关,对违规的学籍注册申请一律不予核办通过;对以异地借读为名跨省辖市招生,并在高中阶段中途办理学籍注册的要严肃审核查处。省教育厅将加强对高中起始年级和高中阶段中途注册学生审核把关,对因违反规定招生而产生的学籍不能注册等问题,将追究违规主体的责任;对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学籍的,将对责任主体和经办人一并实行责任追究。
      六、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
      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省直管县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继续按照市级统筹原则进行。各地要做好对辖区内普通高中录取过程的监控工作,凡进入普通高中学习的学生必须经过当地招办严格按照学生志愿录取。严禁强迫学生违背本人意愿填写志愿,严禁招收已经被其他学校正常录取的学生,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手段争抢生源,杜绝违规招生。各地招生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地招生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对于招生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必须严肃查处。省教育厅继续将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教育工作指标中,纳入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督导考核指标中。
      各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请于2016年5月1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安徽省教育厅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