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城乡低保大提标,为困难群众生活“兜底”

31.03.2016  09:30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低保标准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掌握我市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生活状况变化情况,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的实施。根据省、合肥市相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巢湖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5年的2200元/年.人提高到3600元/人.年,自2016年1月1月起执行;城市低保标准为490元/人.月。巢湖市民政始终贯彻“三坚持”,力争打造阳光低保,为困难群众生活“兜底”。

      坚持应保尽保。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6]17号)和《巢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巢民字[2014]6号)文件的要求,落实政府责任,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全市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核,核准情况、精准认定,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严格遵守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畅通广大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核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核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动申报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乡镇(街道)入户调查及信息核对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低保对象日常管理和定期复核工作,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上报单位:巢湖市民政局
信息作者:高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