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出台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办发〔2012〕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二、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独立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产品和服务属于文化产业范畴的文化企业,均属支持范围。
三、支持文化企业政策
1、对特大型文化旅游项目(投资50亿元以上),奖励政策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2、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其中,制造类企业,工业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服务类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批发零售类企业,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以上奖励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的税费。
3、鼓励文化企业规模发展。传媒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会展广告、民间工艺等五类新增规上企业首次奖励5万元。
4、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全省民营文化企业1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自批准之日起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提支出后,统筹用于文化园区(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6、鼓励国有和民间资本在本市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内,建设各类文化产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创新平台及文化科技重点实验室等,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7、鼓励影视传媒企业投资拍摄电影、电视剧(记录片)、录制广播剧。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每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家级、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3万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广播剧在国家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000元、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产品在多个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
8、鼓励演艺企业创作生产原创精品力作。原创舞台演出剧在国内商业演出,年演出场次超过40场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按5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励。
9、每年在本市组织剧场演出12场以上的文化中介机构、文化经纪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0、对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的动漫游戏企业实行年销售收入分段奖励,年销售收入低于500万(含500万元)的部分,按年销售收入的3%进行奖励,年销售收入超过500 万低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部分,按年销售收入的2%予以奖励,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年销售收入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且不得超过动漫游戏企业当年缴纳的税费。
11、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不含数字收费频道)9点至22点时段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500元、1000元,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每部奖励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内播出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二维产品每款奖励10万元,三维产品每款奖励15万元。
四、本政策由市财政、文化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