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今年优待对象优待金标准确定

16.07.2014  10:32

  2014年优待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下发,目前优待对象评定工作正在进行,优待金“八一”前由户口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兑现到人。

  按照标准,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实行城乡同一优待标准,优待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数额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在乡复员军人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50 %发给;残疾军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农村及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35 %发给;征集到驻西藏部队的义务兵,每人增发1倍优待金;对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者,增发优待金。其中,荣立一等功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荣立二等功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400元。此外,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入伍优待金标准发放。(淮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