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拒付工资司法所调解解决[第343期司法连线]

12.05.2016  16:56

我们夫妻二人在厂里辛辛苦苦做了一个月活,他们竟然不付我们工资”,家住郎溪县十字镇的居民杨某夫妻气冲冲来到司法所,找到工作人员说道。该所工作人员热心接待了杨某夫妻,近日,该起纠纷在司法所得到了成功化解。

2016年3月,杨某夫妻经人介绍来到郎溪县十字镇一处琉璃瓦窑厂找到了一份从事烧窑的工作,妻子方某帮其打打杂,做做轻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6年4月初,杨某找到厂里老板徐某,提出希望解除劳动合同,但杨某这一行为立即遭到老板徐某的反对,徐某称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杨某提出辞职应当提前申请,现在这么突然,厂里一时难以找到合适替代人员,如果杨某强行辞职,按照厂里规矩,拒绝支付其工资,为此双方当事人意见不合,发生争议。

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陪同杨某夫妻来到该琉璃瓦厂,向徐某了解情况。徐某表示,杨某夫妻才到厂里工作一个月就提出辞职,实在太过分了,当初合同也是他们自己签订的,说辞职就辞职,给厂里带来很大麻烦和损失,现在找到替代都难,既然签订合同,就按照合同法来办,他不提前打申请,厂里可以拒绝支付工资。杨某表示,自己已经提前十天跟徐老板口头通知,只是自己没有书面报告。因为这个活实在太累,妻子工资又不高,不愿意继续做下去了,因此才提出辞职,工厂凭什么不付工资。

调解人员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之后表示,根据《劳动法》、《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等相关规定,用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是不对的。按照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书面报告,而杨某夫妻二人并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另外,如果杨某夫妻二人擅自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损失,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杨某夫妻二人承担损失。通过现场了解厂里经营情况,杨某的辞职并没有给厂里带来实际的损失,厂里应该支付杨某夫妻二人的工资。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老板徐某同意全额支付杨某夫妻二人工资,但杨某须按法律程序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于次月月底结清上月工资。自此,一起劳资纠纷得到了合理解决。郎司

稿件来源:2016年5月12日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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