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程师与保姆结婚遭子女反对
晨报讯 越来越多离异或丧偶的老年人选择通过再婚重新组建家庭,与此同时,老年人再婚后的离婚率居高不下,老年人再婚后的财产权益也难以得到充分保障。记者从 合肥 市蜀山区法院和肥西县法院获悉,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再婚老年人离婚案件逐年提升,且绝大多数涉及财产争议,其中子女不理解和不支持也是原因之一。
案例一
张大爷早年丧偶,再婚妻子吴阿姨曾是他的保姆。2013年,张大爷卧病在床,在吴阿姨的照顾下,张大爷日渐康复,他与同是丧偶的吴阿姨产生了同病相怜的感情,并领证结婚。但对于父亲的选择,张大爷的子女们表示很不理解。被逼无奈之下,张大爷只得起诉到法院离婚,请求解除自己的婚姻。 庭审中,面对主审法官的询问,张大爷表示离婚并不是他的本意,但面对子女们的强势态度,他不得不按照他们的要求来起诉离婚。最终,法官对张大爷的子女们进行了 教育 ,告诉他们老年人的婚姻受到法律保护,作为子女应当尊重老人的选择让他们拥有晚年的幸福。张大爷在子女们的致歉和保证下撤回了离婚诉请。
法官解析:子女干涉老人婚姻或构成犯罪
子女们在面对老人再婚时往往因面子问题和担心遗产被分割等横加干涉,导致丧偶老人在寻求心理上的安慰和精神上的快乐时顾虑重重,只能把再找一个老伴的愿望深埋心中。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 生活 。”若子女干涉老人婚姻,将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再婚老伴过世后被其女儿索要房产
六十多岁的杜大妈在7年前与老赵开始了“黄昏恋”,经过相处后他们领证住在老赵的房屋里。2015年,老赵去世,小赵要求杜大妈搬离房屋并出示了房产证。杜大妈难以理解,认为自己作为老赵的遗孀应当对房屋享有继承权,并以自己曾帮其照看小孩要求小赵每月给付赡养费,双方因此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小赵的诉请。
法官解析:处置前妻(前夫)共同财产 需获取子女同意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家庭财产属夫妻所有,老伴去世后,财产自然归健在的一方所有,其有权随意处置那些财产,其实不然。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老年人在再婚时,如果想要处置前妻或者前夫共同财产,必须获取作为继承人的子女同意,否则就很容易因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引发家庭矛盾,乃至诉至法院。
■温馨提醒老人再婚前可进行财产公证 或立遗嘱厘清财产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民二庭庭长沈惠表示,再婚老人一般都与前配偶育有子女,关系复杂、利益交错,同时老年人再婚后的生活涉及到具体的日常开支、住房、医疗费用、财产所有权、子女继承权等一系列经济问题,若不能妥善处理很容易引发矛盾。
沈惠建议,老年人再婚时应当争取子女的理解和支持,让他们认识到父母再婚是受到法律保护且有利于老年人安度晚年,并在进行财产处理行为时谨慎合法,在维护好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因侵犯子女们的所有权而产生矛盾和纠纷。肥西县法院民一庭庭长苏绍军表示,老年人再婚时往往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可供支配的财产,实践中涉及再婚老人的离婚诉讼中,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多成为争议的焦点,为了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说不清”财产纠纷,老年人再婚前可以进行规范合法的财产公证或立遗嘱厘清财产,从而打消再婚老人彼此及子女的疑虑,在保障自身财产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家庭和谐。
晨报记者 周勇
通讯员 程磊 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