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工商强化五举措狠抓行政执法监督

15.12.2015  16:47

  滁州市工商局坚持依法行政,从组织、制度、学习、作风、监督等入手,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以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保障依法行政,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两年来,共受理投诉举报案件693件,均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结案率达100%,3件行政诉讼案和7件行政复议案全维持,无一例错案。

  抓组织牢保障。一是设立案件核审委员会。对本局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审议,每次案审会议之前,由各科室负责人轮流有针对性地组织讲解法律法规。今年以来,共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6次,研究案件9起,一次通过率达到100%。二是健全机制,成立组织。该局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层层分解任务。三是聘请法律顾问。聘请具有较高法律理论水平和丰富工作实践经验的律师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建设法治工商工作中的作用。四是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依托政府法制办,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专业优势,在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强化执法监督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为法治工商建设探索出一条务实管用的道路。

  抓制度促规范。一是建立法治工商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管有章法、查有依据、罚有标准的管理机制,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明确法治工商建设目标、评价程序、评价方式等,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硬性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二是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听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风险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三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将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各个环节、执法岗位的职权责任明细化,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对社会公开,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四是严格开展执法检查。按照“划分小组、随机抽案、评查回避、客观评议、量化打分、如实通报”的要求,一年开展2次的执法检查,并评选出全系统“十佳案件”和“十佳说理式处罚决定书”,给予通报表彰。

  抓学习提素质。一是严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换证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二是依托“四大课堂”提升执法能力。该局积极整合干部教育培训资源,不断探索创新干部教育培训模式,依托“四大课堂”即:“干部讲学课堂” 推上来定期培训、“网络媒体课堂”稳阵地长期充电、“真假识别课堂”沉下强硬实力、“知识更新课堂”请进来传经送宝,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三是通过法治大讲堂、案例研讨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真正形成法治思维,敬畏法律,尊崇法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形成遇事找法、办事用法、依法懂法的良好氛围。

  抓作风强服务。一是开展主题教育。继续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组织开展“勇于担当、攻坚克难”主题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以“三严三实”驱歪风、聚正气,凝聚工商正能量。二是深化商事改革释放红利。通过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制” “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企业登记更加简便快捷,激发了市场活力,释放了改革红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是监管执法重点突出。大力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认真开展汽车及其零配件、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日用品、酒类、商业贿赂、“双打”“红盾护农”“红盾网剑”等各类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打假治劣工作成效居全省前列。四是品牌融资助企大力增长。积极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企业融资难题。创新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增信贷款(担保)模式,助企融资工作位居全省前列。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实现注册商标在数量和质量上的新突破。目前全市有效注册商标总件数9948件,其中中国驰名商标10件、省著名商标142件。五是维权机制大力创新。完善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创新开展 “诉转案”工作机制,通过调解与处罚的有效衔接,提高消费纠纷调解成功率和满意率。今年办理诉转案23件,未发生一起败诉案件。

  抓监督增透明。一是实行权力清单。按照职权法定、改革瘦身、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科学厘清监管职责,梳理执法依据,明确职能权限,规范执法裁量,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全面公开公示。二是严格运用信用管理手段,提高监管公示性。出台《滁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三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工作中发现的错案信息,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以及工商执法监督的有效经验和做法等相互通报、互相学习借鉴。四是强化政务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各项审批、核准、变更、承办业务的依据、所需资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及工商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