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年被莫名“炒鱿鱼”

15.10.2015  20:55

  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90后在校大学生小美很幸运。她在修完所有的课程后,通过自身的努力找到了一份满意的工作。然而,不幸的是,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未与她签劳动合同,工作快一年居然被莫名炒鱿鱼。而公司的理由是,小美是在校大学生,只能算是在单位实习,不存在劳动关系。气愤的小美将单位告上法庭,索赔经济补偿等。

  小美系安徽某高校的学生,于2014年5月份修完了全部学业,并取得了学校出具的毕业生推荐表。2014年6月份经过面试进入合肥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期间小美努力上进,表现十分优秀,公司多次向其颁发奖状,并按月支付其相应的报酬,但双方一直未签合同及补办保险。正当小美憧憬着美好职业发展时,却被公司口头告知从2015年4月1日起不要再来公司上班了。无奈之下的小美先后诉至仲裁委及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其拖欠、加班费用及双倍工资差额,并支付解除合同代通知金、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上班期间的社会保险。

  庭审时,合肥某公司答辩称,因小美系在校大学生,目前仍未毕业,小美是来公司实习,且在实习期间已经获得相应的报酬,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该公司要求法院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经过缜密审理,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小美的具体工作情形显然不属于实习,小美求职时已完成了全部学业,并取得学校出具毕业生推荐表,明确表达了求职的愿望,并为该公司付出劳动,接受单位管理,该公司依据其工作业绩支付劳动报酬,这些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故双方之间符合合法的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当补办小美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并且,因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该公司还应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官介绍,不少用人单位以大学生在毕业季时未领取毕业证、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否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而本案的发生,恰恰从法律判决上明确了此种劳动关系的合法存在,认可了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合法效力,这将充分保护这类群体的合法劳动权益,对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大学生就业市场秩序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